賈某夫婦在5年間制售9300公斤地溝油,並出售給師某等3人制售食物,備受延安各界關(guān)注的陜北地區(qū)首例涉“地溝油”食品案件昨日在延安再審,法院並未當庭宣判。據(jù)了解,此案經(jīng)子長縣法院一審後,5每人平均獲刑,而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5人無罪。
一審:涉“地溝油”食品案 5人獲刑
2012年4月9日,子長縣警方和食藥監(jiān)部門聯(lián)合破獲了賈某夫婦熬製地溝油一案。經(jīng)查,從2008年開始,賈某夫婦聽説用動物腐爛的肉皮和內(nèi)臟能熬製地溝油,就開始低價收購或揀拾一些攤販丟棄的動物內(nèi)臟和腐肉來熬製豬板油、豬花油,並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師某經(jīng)營的食品加工公司和石某、楊某經(jīng)營的飯館。從2008年至2012年4月份,賈某夫婦共制售地溝油9300公斤,獲利十余萬元。隨後,賈某、師某等5人被警方刑拘。
同年12月18日,子長縣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陜北地區(qū)首例涉“地溝油”食品案件。法院審理查明,賈某夫婦煉製的豬油經(jīng)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檢驗,不符合國家食用豬油標準。一審判處賈某有期徒刑兩年,罰款兩萬元,判處其餘四人10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這4每人平均被宣告緩刑。
該案宣判後,師某向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院以證據(jù)不足判5人無罪
2013年4月,該案二審開庭審理。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辦案的子長縣公安機關(guān)提取待檢樣品的程式存在嚴重瑕疵,不能排除公安機關(guān)將變質(zhì)豬油摻入送檢樣品的因素,提取物證時使用的盛裝器具也有可能污染樣品。師某的食品公司生産的果餡經(jīng)檢測鑒定是合格産品。此外,法院還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賈某在煉製豬油時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3年9月18日,法院以證據(jù)不足,檢察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作出終審判決,賈某、師某等5人無罪。
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後,子長縣檢察院建議延安市檢察院啟動審批糾錯程式,建議提請陜西省人民檢察院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抗訴。
今年5月份,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該案認定事實不清為由,責令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再審未當庭宣判 公訴人認為應撤銷二審判決
昨日,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但未當庭宣判。
在庭審中,延安市檢察院公訴人認為,賈某夫婦、師某等5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撤銷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依法追究5人的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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