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已達退休年齡,返聘回原公司工作,遇上公司倒閉,退休職工李某芳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15750元。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公司歇業(yè)、解散後,只需向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日前,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駁回李某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了解,2007年11月,46歲的李某芳入職三水某皮革公司開始從事廚房工作。期間,皮革公司按照法律規(guī)定,與李某芳簽訂了勞動合同,併為她繳交了社會保險費。2011年9月,李某芳達到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xù),並開始領取退休金。但考慮到丈夫有腿疾,兒女仍需要撫養(yǎng),家裏少有其他經濟收入,李某芳決定繼續(xù)留在皮革公司工作,于2011年9月16日與皮革公司簽下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無固定。2014年8月8日,皮革公司卻由於資金週轉不靈關門停業(yè)。
“既然公司停業(yè)了,我與皮革公司的勞動關係也算終止了,公司應按雙方勞動(勞務)關係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李某芳認為。今年10月,李某芳向佛山市三水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社保局卻以申請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對李某芳的申請不予受理。李某芳不服,遂向三水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皮革公司支付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15750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李某芳已達退休年齡,且在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其與皮革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應當於李某芳退休之時便終止。因此,皮革公司歇業(yè)、解散後,李某芳無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主張經濟補償金。法院遂駁回李某芳的訴訟請求。
蔡捷 黃建烈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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