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惠州市博羅縣信訪局原局長林文玉,詐騙人民幣1217萬餘元,並惡意透支銀行信用卡人民幣本息6萬餘元,犯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近日被廣東省高院終審維持對其作出的無期徒刑的判罰。歸案後,林文玉自稱將所借款項大部分轉(zhuǎn)借給所謂的“王某某”,但對於這個神秘人物,她無法合理説明借款原因,也無法提供任何借款憑證,甚至於無法提供任何可供查證的“王某某”的個人資訊。
借款千萬拒不償還
林文玉今年38歲,2003年8月,她被任命為博羅縣縣委辦公室副主任兼縣信訪局局長。
法院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林文玉利用擔(dān)任惠州市博羅縣縣委辦公室副主任兼縣信訪局局長的身份,先後編造承包工程項目、投資礦産、競爭職位等事由,以支付高額利息為條件,多次以借款名義騙取被害人羅某某款項計1217.9萬元,在陸續(xù)償付約140萬元後一直拒不歸還餘款。
判決書顯示,羅某某通過好友謝某某認(rèn)識林文玉,而謝某某的表姐在博羅縣信訪局上班,謝某某有時參加該局組織的集體活動進(jìn)而認(rèn)識了林文玉。謝某某稱,2010年年中認(rèn)識林文玉後,林文玉説她正在做相關(guān)生意,讓其幫忙借錢。當(dāng)自己告訴好友羅某某後,羅答應(yīng)借錢。
羅某某在證言中説,林文玉共向其借了1200多萬元。除一次借的100萬元是按月息8分計息外,其他款項都是按月息4分計算。2011年6月後,其開始催林文玉還錢,但直到案發(fā)仍然拖欠。
謊稱把錢轉(zhuǎn)借他人
對於借款的去向,林文玉歸案後稱,她向羅某某借的錢大部分轉(zhuǎn)借給王某某。林文玉稱,她2009年在東莞市橋頭鎮(zhèn)一次朋友聚會時認(rèn)識王某某,並先後借錢給王某某做生意、工程。
但對於王某某,林文玉説,她不知道王某某的手機(jī)號、家庭住址、出租屋地址等情況,只知道王某某開過一輛豐田汽車,卻記不清號牌。
對此法院認(rèn)為,林文玉多次使用他人的銀行賬戶收取羅某某的鉅額款項,歸案後辯稱其向羅某某所借款項大部分轉(zhuǎn)借給所謂的“王某某”,卻無法合理説明借款原因,亦無法提供任何借款憑證,甚至於無法提供任何可供查證的“王某某”的個人資訊,同時拒不説明除辯稱轉(zhuǎn)借給“王某某”款項之外的其他款項的用途和去向。因此,林文玉及其辯護(hù)人辯稱其將涉案款項轉(zhuǎn)借給他人後被人卷走理由不成立。
透支信用卡6萬餘元
法院還查明,2008年12月及2009年2月,林文玉先後向中國銀行惠州博羅支行申領(lǐng)兩張信用卡並在此後多次透支消費,截至2012年6月6日累計透支本息69670.97元,其間經(jīng)銀行多次催收一直拒不償還。直到她于2012年9月9日被抓後,其親屬才代為歸還款息。
據(jù)悉,2012年9月9日,林文玉意圖出境香港時被抓獲歸案。
今年4月21日,惠州市中院一審判決:林文玉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林文玉上訴後,近日,廣東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責(zé)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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