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臺灣個人旅遊即將開放試點,國家旅遊局等三部門日前對《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遊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國家旅遊局網站21日公佈《關於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遊管理辦法>的決定》,根據修訂後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遊管理辦法》,對在臺灣地區(qū)非法滯留情節(jié)嚴重者,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自其被遣返回大陸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批準其再次出境。
決定全文如下:
關於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遊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決定對《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遊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第十五條中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修改為“《旅行社條例》”。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遊(以下簡稱赴臺旅遊),可採取團隊旅遊或個人旅遊兩種形式。”
“大陸居民赴臺團隊旅遊須由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yè)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組織,以團隊形式整團往返。旅遊團成員在臺灣期間須集體活動。”
“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旅遊可自行前往臺灣地區(qū),在臺灣期間可自行活動。”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