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10日稱“中國在1970年後才開始主張對相關島嶼擁有主權”,意在指出中國在此之前是承認釣魚島歸日本的。這種論調並不是玄葉首倡,而是日本一些媒體和學者一直提及的問題,特別是外務省在1972年3月8日發(fā)表的“基本見解”中也提到此事:“尖閣諸島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由美國施政的地區(qū),中國對這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明確表明當時中國並不視尖閣諸島為臺灣的一部分。”還説中國是到了1970年後半期“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fā)的動向浮出水面後,才首次提出尖閣諸島領有權問題”。日本上述説法純屬謊言。中日關於釣魚島問題爭端可分四個階段,每一階段中方都有特定立場,絕非日方所稱曾承認過日本對其擁有主權。
第一階段是1895年—1945年的日本殖民統(tǒng)治階段。該階段有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做“法律”根據,釣魚島被視為臺灣的附屬島嶼被割讓給日本。中國在這一階段沒有提出釣魚島主權問題,是因為被甲午戰(zhàn)爭失敗後所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所約束。它與1943年《開羅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發(fā)表以後中國的態(tài)度並不抵觸。
第二階段是1945年—1951年的美軍佔領階段。該階段屬於聯合國家對日作戰(zhàn)的結果。美軍佔領沖繩時也佔領中國釣魚島之行為,與中美蘇分區(qū)佔領亞洲日本侵略地區(qū)的行為都是作戰(zhàn)需要,中國對該階段的美軍佔領不提異議,是因為中國視這一階段的佔領為對日共同作戰(zhàn)的需要。
第三階段是1951年—1971年的所謂《舊金山和約》階段。該階段美英等西方國家排除中蘇等國與日本簽署片麵條約,該和約第三條對美國佔領沖繩(包括釣魚島)的事實進行所謂的“法律”確認。對於《舊金山和約》,周恩來總理兼外長先後三次發(fā)表聲明指出,該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可見玄葉的發(fā)言及日本外務省的“基本見解”與事實根本不符。
第四階段是1971年至今的階段。該階段為中日圍繞釣魚島發(fā)生爭端。首先,之前的1969年4月,聯合國發(fā)表調查報告,指出東海海底埋藏著大量石油與天然氣;之後,5月,日本石垣市決定在釣魚島設立界樁;8月,日本外相愛知揆一宣佈日本對釣魚島擁有主權,這是日本自1895年竊取釣魚島後首次公開發(fā)表擁有釣魚島主權。其次,1971年6月,日美簽訂“沖繩返還協定”,美國將沖繩和釣魚島私相授受給日本,中國政府發(fā)表聲明,指出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固有領土,是臺灣的附屬島嶼。可見,發(fā)現石油後,首先作出反應的是日本,而中國則是美國違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將沖繩和釣魚島私相授受給日本後,才再次表明自己嚴正態(tài)度。
綜上所述,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在撒謊。而罔顧事實,編造謊言,終歸是不能長久的,也是無法立足於世界之林的。(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亞太研究中心副主任 廉德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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