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石原慎太郎幾個月前掀起的東京都“買島”風波,現(xiàn)在已經(jīng)被日本政府接過來,演變成了“國有化”鬧劇。但是,正如胡錦濤主席在亞太經(jīng)合會議期間當面正告野田首相時所説,日本的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中國政府和人民絕不會接受。
日本稱其內(nèi)閣1895年判定釣魚島“無清國統(tǒng)治跡象”,才決定將其“編入”沖繩縣管轄。事實是,中國在明朝永樂年間出版的《順風相送》即記載了釣魚島的名稱、位置。明朝出使琉球王國的冊封使陳侃1543年出版的《使琉球錄》明確記載了釣魚島進入琉球管界。明朝剿倭總督胡宗憲編的《籌海圖編》標明瞭包括釣魚列島在內(nèi)的中國海防管轄島嶼。中國釣魚島的發(fā)現(xiàn)、命名、管轄、防衛(wèi)都構成了國際法上領土主權獲得的基本要件。反觀日本,其許多歷史出版物,如1605年出版的《琉球國王中山世鑒》、1785年出版的《三國通覽圖説》、1892年出版的《大日本府縣地圖並地名大鑒》等,都表明日本國土不包含釣魚島。因此,日本關於釣魚島是“無主領土”的説法沒有任何歷史依據(jù)。
日本稱釣魚島是美國作為沖繩的一部分于1971年移交給日本的。事實是,日本對釣魚島的竊據(jù)是在日本對華發(fā)動甲午侵略戰(zhàn)爭,迫使清政府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侵佔中國臺灣省的大背景下完成的,因此日本對釣魚島的竊據(jù)是侵略的産物。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後處理侵略國家原則基礎的《開羅宣言》和《波茲坦公告》,明確規(guī)定日本必須把竊據(jù)于中國的領土歸還中國,戰(zhàn)後日本的主權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的其他小島內(nèi)”,其中完全不包括釣魚島。日本無條件接受了上述決定,並將臺灣列島歸還中國,作為中國臺灣附屬的釣魚島,從法律上已歸還中國版圖。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把美國指定為琉球列島的唯一託管者,而美國託管下的琉球政府1953年把釣魚島劃入琉球管轄範圍。然而,中國政府沒有參加舊金山和會,且當時就發(fā)表聲明,表示排斥了中國的《舊金山和約》是非法、無效的。1971年美國把釣魚島作為沖繩的一部分的行政管轄權“移交”給了日本。當時中國海峽兩岸都向美國提出了交涉和抗議。因此,美國當時把釣魚島作為沖繩一部分加以佔領,後來又向日本移交這一佔領權,本身就是非法和無效的,何況美國在移交時也明確聲明美國移交的並不是主權。因此,日本對釣魚島的佔據(jù)沒有任何法律基礎。
日本否認中日之間曾有過擱置釣魚島爭議的諒解。事實是,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時,周恩來總理當面向田中角榮首相表示“此次不談釣魚島”,田中首相表示同意。鄧小平副總理當面向園田直外相明確表示:“此事掛起來,讓後人解決。”鄧小平在日本回答記者提問時還公開表示,相信後人比我們聰明,能夠找到辦法解決這一問題。這些事實都説明兩國政府曾就“把釣魚島爭議擱置起來”達成過諒解。雙方都從這一擱置中獲得了益處,中日合作的展開使日本從中國獲得了市場和原料,也使中國從日本獲得了技術和設備。但是,日本始終有人試圖打破這種擱置,日本政府也明裏暗裏地縱容這種打破。石原慎太郎就是這種以極端言行破壞中日關係的政客。
日本政府以為“國有化”會強化日本竊據(jù)釣魚島的法律依據(jù)。事實是,日本對釣魚島的“國有化”不可能對中國産生任何效力。正如竊據(jù)來的財物不論存放竊賊家何人手中也改變不了贓物性質(zhì)一樣,日本不論在國內(nèi)把釣魚島“倒多少手”,也改變不了釣魚島屬非法竊據(jù)的性質(zhì)。但日本政府對釣魚島“國有化”的後果是相當嚴重的,它使兩國民意更加對立,使兩國通過談判解決釣魚島爭端的可能性進一步縮小,使兩國關係因釣魚島而失控的危險性加大。而一旦在釣魚島上的挑釁行動來自日本中央政府,其後果和破壞性就更為嚴重。
日本反華勢力以為在釣魚島挑釁能破壞中國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但如果中國繼續(xù)政治穩(wěn)定、民族團結、經(jīng)濟高速發(fā)展、實力不斷提升,日本政府在釣魚島問題上就要收斂得多。反之,如果中國政治穩(wěn)定被破壞,發(fā)展環(huán)境惡化,發(fā)展機遇喪失,綜合實力下降,那日本政府在釣魚島問題上敢於挑釁的膽量和挑釁行為就會嚴重許多。
日本政府也應該明白,一旦日本打破擱置爭議的原則,中方也就不再受約束。日方不論什麼人以什麼方式企圖在釣魚島上打破現(xiàn)狀,都會導致中國政府和人民採取對應的措施加強對釣魚島主權的伸張。日方的行為越過分,就越為中方採取措施保衛(wèi)釣魚島主權提供了條件。中國崛起的進程是任何人也無法改變的。在釣魚島問題上,歷史不在日本一方,法理不在日本一方,時間也不在日本一方。(曲星 作者為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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