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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yī)院藥劑科主任吃回扣170萬 庭審時辯稱是借款

      2016年12月27日 08:36:18  來源:現(xiàn)代快報
      字號:    

        原標題:用外甥女銀行卡吃回扣 每月領(lǐng)“例錢”

        年紀輕輕坐上三甲醫(yī)院藥劑科主任的位置,掌握著權(quán)力的同時也走上了犯罪道路。短短幾年間,南京某三甲醫(yī)院藥劑科主任徐康康拿回扣受賄高達170余萬元,他甚至利用外甥女名下的銀行卡按月“領(lǐng)錢”。12月26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從南京檢方獲悉,近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徐康康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60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1773500元由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予以追繳並最終上繳國庫。

        通訊員 秦雪 牛向峰 現(xiàn)代快報/ZAKER南京記者 王瑞

        用外甥女身份證辦銀行卡收回扣

        2005年3月,不滿40歲的徐康康坐上了某三甲醫(yī)院藥劑科主任的位置,同時還兼任該院藥事委員會副主任,主要負責藥品的採購、審核、流通、使用及質(zhì)控管理,可謂仕途順達。然而隨著手中權(quán)力的膨脹,他也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4年,在接到上級轉(zhuǎn)交的關(guān)於徐康康受賄的舉報信後,浦口區(qū)檢察院高度重視,隨即啟動資訊引導偵查機制,對舉報內(nèi)容進行一一核實。但由於舉報內(nèi)容不詳實、不具體,給初查核實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

        辦案人員堅持不放棄,經(jīng)過兩個多月的縝密初查,終於發(fā)現(xiàn)了徐康康利用外甥女的銀行卡收受藥品回扣上百萬元的犯罪證據(jù)。

        原來,徐康康具有極強的反偵查意識。為了不被人發(fā)現(xiàn),他特意用外甥女的身份證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供自己收受回扣。然而,無論徐康康怎麼絞盡腦汁,最終還是沒能逃過辦案人員的“火眼金睛”。

        每月領(lǐng)“例錢” 72次回扣拿了140多萬

        作為藥劑科一把手,徐康康對醫(yī)院用藥的話語權(quán)幾乎是決定性的,他在藥事委員會會議上提議採購的藥品,基本都能通過並進入門急診用藥範圍。因為手握藥品採購大權(quán),徐康康成為不少藥商爭相拉攏的對象,朱某就是其中一個。

        據(jù)徐康康交代,朱某是某醫(yī)藥公司經(jīng)理,後來還成為了鄰居,兩人在上世紀90年代就認識了。在得知徐康康擔任醫(yī)院藥劑科主任後,朱某便找他疏通關(guān)係,希望自己代理的兩種藥品能進入醫(yī)院。

        “這兩種藥品都是通過我引入醫(yī)院銷售的,朱某説給我回扣和好處,但我們沒有約定過具體的比例,只是説每個月會給。”每月底或下月初,朱某都會根據(jù)藥品在醫(yī)院的使用情況,往徐康康指定的銀行卡中打入數(shù)千元到數(shù)萬元不等的錢。

        從2006年開始直到2012年徐康康不再擔任藥劑科主任,朱某給徐康康的“月例”錢從來沒有停過,幾年間朱某先後分72次給徐康康打了140萬餘元,而這些錢,基本都被徐康康投到了股市裏。

        無本炒房白得10萬塊錢

        除了朱某每月按時給的回扣外,徐康康還曾通過其他途徑接受朱某的賄賂。2008年,徐康康和朱某及朱某的朋友尤某一起吃飯。尤某説鹽城的樓市有投資價值,建議大家一起炒房。三人一起擬了協(xié)議書,約定每人出5萬元。但事實上,徐康康的那5萬元沒有由他本人出資,朱某為了長期搭線,主動幫忙“墊付”,並稱如果將來賺了就從賺的錢裏扣,如果虧了大家按比例平攤損失。2010年,三人將投資的樓賣了,賺了30萬元,徐康康分了10萬,而朱某墊付的5萬炒房本錢,既沒有從利潤中扣除,徐康康也沒主動給。

        2009年徐康康在位於河西某樓盤買房,朱某得知後主動“贊助”了他7萬元,他也毫不客氣地笑納了。

        法庭上辯稱部分“借款”不是受賄

        徐康康受賄案的另一個行賄人何某,也是一家醫(yī)療公司的老闆。他從2006年開始,就通過徐康康向醫(yī)院賣藥。據(jù)徐康康交代,2007年他的女兒在北京上學,花銷比較大,當時他的錢大部分在股市裏,自己手頭緊,就向何某“借”了20萬。面對徐康康的“借錢”要求,何某心領(lǐng)神會,説乾脆把一年的回扣一起給徐康康。徐康康讓何某將錢轉(zhuǎn)到朱某的一個公司賬號上,再讓朱某分三次將錢轉(zhuǎn)到外甥女的卡上。

        徐康康到案後,對在鹽城炒房的收益與何某的20萬元拒不承認是受賄。他認為前者是投資收入,後者則是借款。“雖然案發(fā)時20萬還沒有還,但是沒還錢不代表以後就不會還,所以不能算作行賄。”在法庭上,他仍然為自己的行為狡辯。但公訴人指出,徐康康投資沒有實際出資,沒有參與經(jīng)營,獲得收益後沒有歸還朱某本金,根據(jù)有關(guān)司法解釋,應認定為受賄。而20萬“借款”不但沒收條等物證,“而且如果是普通民間借貸,為什麼要通過朱某的賬戶再轉(zhuǎn)到徐康康控制的銀行卡上,搞得那麼複雜。”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徐康康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60萬,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1773500元由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齊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