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長期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建議,“婚姻法”中應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內容,以防草率離婚現象的發(fā)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吳丁亞律師認為,這一建議有違反“婚姻自由”之嫌。
昨日,在民政部主辦的“全國婚姻家庭”研討會期間,王禮仁接受本報採訪時解釋説,“時間限制”有兩層含義,一是結婚到一定期限後才能提出離婚,二是提出離婚後,需要經過一定考慮等待期限後才能頒發(fā)離婚證件,也就是延長離婚辦理時間。他認為,“離婚簡單導致草率結婚,草率結婚又必然使離婚增多,兩者相互作用,惡性迴圈。”他認為,如果適當增加離婚的難度,限定結婚後沒有達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離婚,就可以促使人們更加慎重的對待婚姻。
不過,對於這一建議,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吳丁亞律師則認為有違反“婚姻自由”之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卻限定離婚辦理時間或設置婚後時間間隔,都是對自由原則的違背。”
吳丁亞認為,從個案看,這一建議執(zhí)行起來也會遇到困難。比如夫妻雙方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卻因未滿結婚時限而不能離婚,雙方都痛苦。另外,如果雙方已經同意離婚,其中一方決定在離婚後與另一人結婚,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能會犯重婚罪,這明顯不公平。
(記者吳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