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7月3日消息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灣自實施陽光四法(“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回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説法”)後,公職人員債務申報不實比例漸增。其中因財産申報不實受罰的公職人員當中,各地民意代表即佔60%以上。
“監(jiān)察委員”趙昌平表示,自該法案施行以來,受裁罰的707件案件連同申報逾期案件,罰鍰總額高達新臺幣9244萬元。從被處罰對象來看,鄉(xiāng)鎮(zhèn)市和縣市級民意代表佔60%以上;從被處罰的財産總類來看,以土地、債務及存款佔最大宗。(臺灣網(wǎng) 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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