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壹傳媒三位投資人(來源:臺灣《聯合報》)
臺灣網1月10日消息 據臺灣《經濟日報》報道,臺灣壹傳媒交易案有了新進度。臺當局“公平會”發(fā)言人孫立群昨(9)日説明此案審查基本立場,除了臺塑之外,壹傳媒交易案的所有參與者,包括買方與壹傳媒本身,均須列為申請人,于30日內向“公平會”提出申報。“公平會”並要求,買方申請須由“最終控制事業(yè)”提出,換句話説,背後的實質金主,必須現形。
孫立群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經討論已得出共識,此案參與結合及受讓的所有單位,都必須為申報人,包含買方4家公司,與賣方香港壹傳媒本身,“4加1共5方,均須申報”。此外,申報公司不能為境外的紙上公司,只要是真正的金主,都必須提出申報。
“公平會”要求所有參與人自即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或補正資料,最晚今(10)日就會發(fā)函通知。屆時若申報內容不完備,並且未獲得“公平會”許可,不得進行股權轉讓的動作。就時間來看,收件及立案時間,均將遲至下任“委員”上任之後。
“公平會”指出,這起交易案簽約時,所有買方都委託同一律師共同購買壹傳媒,已符合“共同受讓”的意義。同時,以2011年營業(yè)額計算,《蘋果日報》及《爽報》的市佔率為報業(yè)的4分之1,已達申報門坎,因此,需所有買方共同申報,以厘清案情。
以旺中集團為例,若同為報業(yè)的《中國時報》參與其中,市佔率將納入重要審查因素。
本案目前僅有臺塑一方,以子公司的名義前來申報,“公平會”決議,買方“最終控制事業(yè)”也要申報,因此公司上層的臺塑關係企業(yè)乃至更高層,皆須補正結合申報書。
孫立群説,“公平會”對背後的控制公司已經掌握,金主並非在臺灣以外的地方設立一個公司就可以規(guī)避所有責任,當中的從屬關係須厘清。
孫立群還説,壹電視交易案的部分,是此案的附隨交易,平面媒體交易案成立,才有壹電視交易,但這次申報,對於壹電視並沒有很清楚的交代。“公平會”已經發(fā)函,請業(yè)者進一步説明兩交易的關係。(臺灣網 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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