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2月15日消息 臺北一蔡姓婦人死亡後,子女在遺體火化後,原已協(xié)議將骨灰安置到金寶山。後來兄弟姐妹間疑因遺産問題未獲共識,兒子將母親骨灰安置在父親墓園旁,兩個女兒認為母親骨灰是大家的遺産,要求哥哥們返還並按原先大家約定安葬在金寶山。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女兒勝訴。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北的蔡姓婦人3年前過世,子女在她告別式後,將她的骨灰暫時委由醫(yī)院保管,後來與金寶山公司簽約,並以母親生前留下的遺産購買墓園及墓基使用權(quán)。
不料,兄弟姐妹間疑因遺産問題未獲共識,隔年5月,蔡姓婦人的兒子未取得姐妹同意,直接將母親的骨灰從醫(yī)院帶走,放置在安葬父親的八里墓園。
蔡姓婦人的兩個女兒得知後,向法院提出“返還共有物”的訴訟,要求兩個哥哥返還母親的骨灰。蔡姓婦人的兩個兒子認為讓母親跟父親葬在一起並無不妥。
法院判決指出,遺體屬於全體繼承人所有,對於遺體的不法佔有,其他有繼承權(quán)的家屬可要求返還。骨灰是遺體火化後之物,骨灰的埋葬、管理、祭祀,都是所有繼承人共同公有的範圍。
合議庭認為,當時兄弟姐妹都同意將母親的骨灰先交由醫(yī)院保管,後來也和金寶山簽訂購買墓地的合同,顯然所有繼承人都同意將母親安葬在金寶山墓園,判決蔡姓婦人的兒子需將母親骨灰放回金寶山。(臺灣網(wǎng)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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