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12月30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北地方法院29日下午2點就是否收押陳水扁召開羈押庭,經(jīng)過長達12小時的庭訊、評議後,合議庭審判長蔡守訓今晨2時25分裁定將陳水扁羈押進臺北看守所,但不禁見。而陳水扁也在淩晨4時許完成入所手續(xù),編號未沿用舊的“2630”,而是改為“2185”,羈押房舍也改為孝1舍28房。
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指出,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有檢察官起訴所列證據(jù)為證,而陳水扁過去在接獲臺前“調(diào)查局長”葉盛茂情資後,即企圖湮滅洗錢證據(jù),目前扁家還有新臺幣5.7億元下落待查,陳水扁以卸任“總統(tǒng)”影響力逃匿避訟、與家人利用尚未遭查扣的資産優(yōu)渥度日,免除牢獄的可能性極高,因此認定他有逃亡動機。
除根據(jù)陳水扁接獲葉盛茂交付的情資後即由扁家人轉匯鉅款、結清銷戶,認定陳水扁對沒有曝光款項有滅證之虞外,合議庭也認為,先前“高檢署”查黑中心偵查公務機要費案時,陳水扁也多有勾串共犯、證人與變造證據(jù)的具體事實,認定陳水扁有湮滅、變造證據(jù)、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此外,合議庭表示,審酌陳水扁為卸任“總統(tǒng)”,一言一行均影響社會深遠,且本案涉及陳水扁至親家人及其親信部屬的犯罪,涉犯的罪責嚴重,而陳水扁為求自保還一再攻擊司法,尤其過去法院審理公務機要費案時,陳水扁為延滯訴訟進行,還利用職權將部分卷證核定為“絕對機密”,要求法院返還卷證。
合議庭指出,綜合上述各點已足以認為陳水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xù)的審判或將來訴訟的執(zhí)行,且陳水扁顯然無法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的方式取代羈押,在兼衡人權保障及公益目的考慮,應予陳水扁羈押,但沒有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
對於陳水扁律師批評法院並案給審判長蔡守訓那庭審理,有行政干預之嫌,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庭長黃俊明解釋,相牽連的案件,本就有後案並前案的規(guī)則,“司法院”也有相關規(guī)定,原先抽籤分到案件的周佔春合議庭也有依臺北地院分案要點,將案件簽出,交由審核小組刑事庭長議決,一切合乎規(guī)定。
臺檢方特偵組12日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等人,案件移審臺北地方法院,但臺北地院裁定將陳水扁無保釋放。特偵組16日提起抗告經(jīng)發(fā)回更裁,臺北地院18日仍裁定當庭釋放。特偵組25日再提抗告,臺“高院”28日發(fā)回更裁,臺北地院29日重開羈押庭後,30日淩晨裁定羈押陳水扁。(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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