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10月20日消息 據(jù)臺灣《蘋果日報》報道,上週五臺北股市收盤後,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同步搜索三家金控公司時,搜索現(xiàn)場已有電視媒體在場守候,臺法務部門認為疑有泄密情事,當天下午馬上發(fā)出特急函件,要求追究泄密責任,特偵組昨天隨即傳訊三名平面媒體記者作證,了解預告或報道搜索的消息來源。
報道稱,其中一名被約談的記者昨強烈抨擊臺法務部門侵犯新聞自由,他表示,民眾有知情權,記者可能通過當事人或是根據(jù)跑新聞的經驗分析檢調動作,若剛好與事實相符,不代表記者就是接獲公務員的泄密才得知消息。
臺灣師範大學教授胡幼偉則表示:“特偵組雖有權,但大可不必傳訊記者,因為特偵組只有幾位檢察官,而且辦案有分工,所以從報道內容,應該就可推測泄密管道,況且,就新聞自由及新聞專業(yè)的角度來看,記者即使被傳訊,也不會透露消息來源。”對此,臺法務部門昨晚不願表示意見。(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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