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4月25日消息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無罪定讞,審理陳水扁“機要費案”的臺北地方法院表示,會參考馬案判決的見解。臺灣法界人士認為,如果依臺灣“最高法院”判決馬案余文有罪及“公款公用”的見解看來,未來對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涉及的“機要費案”都不利。
檢方起訴“機要費案”,主要是認為吳淑珍蒐集他人發(fā)票,交給陳水扁辦公室前副秘書長馬永成、陳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及出納陳鎮(zhèn)慧核銷請領機要費1000多萬元(新臺幣,下同),被依偽造文書及貪污罪起訴;陳水扁則被認定為夫人吳淑珍的共犯,將在他5月20日卸任後起訴交付審判。
檢方認定,萬海航運副董事長陳柏廷在Tiffany買了105萬元鑽表,送給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當結(jié)婚賀禮,但吳淑珍不喜歡,想換成147萬元的鑽戒,硬要求Tiffany打折成132萬元兼換貨,以27萬元的SOGO禮券補差價,再用買禮券的發(fā)票請領機要費。
檢察官認為,依“最高法院”見解,不僅以領據(jù)核銷的特別費要“公款公用”,本來就必須實報實銷、以單據(jù)或發(fā)票核銷的機要費,更須“公款公用”;吳淑珍不僅以他人發(fā)票申領,錢還沒有用在公務上,當然涉嫌貪污罪。
依檢方調(diào)查的事實,比較余文案與“機要費案”,余文用他人的大額發(fā)票取代小額發(fā)票核銷市長特別費,便宜行事將行政程式簡化,但這些錢仍用於公務;而吳淑珍卻是以發(fā)票詐領機要費,全用於個人花費。(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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