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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理論新視野】叢斌:國家監察法是全面監督的新舉措

2018-03-19 14:57:00
來源:求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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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制定國家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是確保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法治軌道上運作、實現反腐敗工作制度化的關鍵舉措,在反腐敗工作領域充分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對於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制,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制定國家監察法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黨的領導下制定國家監察法,其根本目的就是堅持中國共産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強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我們制定國家監察法,就是要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監察的全覆蓋,使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家監察法旗幟鮮明地宣示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把堅持黨的領導作為國家監察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充分體現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依法治國的本質要求。

  制定國家監察法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制定國家監察法,以健全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監督體系,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通過國家法律固定下來,完善和創新國家監察制度。首先,監察職能系統整合有利於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國家監察法實現了對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的有機整合,明確了國家監察體制的架構,擴大了監察對象範圍,實現監察全覆蓋,明確了監察職責和監督方式,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從根本上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次,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據。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必須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框架內進行,以制度化的約束構建穩固的體制。通過制定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把目前正在實際運用的調查手段納入法律,賦予必要的調查許可權,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解決了長期困擾的法治難題。第三,國家監察法本身制定程式嚴格規範,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國家監察法立法過程堅持了黨的領導,確保了監察法的正確政治方向;同時,制定監察法草案堅持問題導向,經過深入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在取得了各方面廣泛認同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後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則和精神。

  制定國家監察法是堅定文化自信的具體體現。歷史上,我國的監察制度與西方監察制度有較大的不同。我國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有御史的職位,在秦代有御史大夫,地方設有監郡御史,監察郡內就形成了正式的監察制度,在漢朝有御史府,隋唐宋元時期有御史臺,明清時期有督察院,在中國古代,監察權是在中央政府的權力架構中,權力體系單一,監察部門具有相對獨立性,監察活動法律化程度高,有較大許可權,以保證監察機關工作的有效性。西方國家的監察體系受制于三權分立,成為部門間推諉扯皮的工具,在一些西方國家,在議會或國會中設有監察委員會,作為監察部門的補充,這些議會或國會中的監察委員會是在議會或國會的監督許可權框架之內的,不具有獨立的監察權。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國家監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均對此提出明確要求。此次制定國家監察法以及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借鑒中國傳統監察制度的優點並吸取西方監察制度的經驗教訓,體現了中華民族傳統制度文化精神,是對中國歷史上監察制度的一種借鑒,也是對當今人類社會權力制約形式的一個創新探索。

  制定監察法是全面監督的重大創新。權力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完善我國監督體系,既要加強黨內監督,又要加強國家監察。在我國,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都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行使公權力,為人民用權,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我國80%的公務員和超過95%的領導幹部是共産黨員,這就決定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也決定了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的必然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立監察委員會,並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和監察權,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從而在我們黨和國家形成巡視、派駐、監察三個全覆蓋統一的權力監督格局,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懲治腐敗的有效機制,為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監察道路。

  (作者: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中國工程院院士)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