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7月5日電(記者彭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司法辦案權力清單(2017年版)》,進一步規(guī)範和明確了最高檢機關各層級檢察官的司法辦案職權。
為了強化員額制檢察官司法辦案責任,《權力清單》進一步規(guī)範和明確不同層級檢察官的辦案職權,實現(xiàn)權責一致,使檢察官既成為司法辦案的主體,也成為司法責任的主體。
《權力清單》共分審查逮捕類、審查起訴類、刑事訴訟監(jiān)督類等檢察業(yè)務,對每類、每項檢察業(yè)務,都詳細列舉了檢察長(副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辦案事項、部門負責人負責的辦案事項、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負責的辦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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