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産證“下崗”了?謠言別信
近日,一篇《房産證下崗了!以後房産證寫誰名都沒用,有它房子才歸你》的文章引發(fā)關注和討論,還衍生出“房産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等內容。那麼,房産證自5月1日起“下崗”的説法是否正確?房産證上寫誰的名字是否不再重要?新的不動産權證與房産證有何區(qū)別?
對於傳言,各地房管、國土部門紛紛表示,已經頒發(fā)的房産證仍然有效。不動産登記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進行,以新證逐漸代替舊證的形式完成,若不動産權利發(fā)生變更、轉讓,會為新的産權人頒發(fā)不動産權證書;若不動産權利不發(fā)生變更、轉讓,舊證依然合法有效,效力與不動産權證書相同,仍然可以辦理各種手續(xù)。
房産證依然合法有效,無須更換
網傳文章稱,“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相關工作安排,5月1日起全國所有市縣停發(fā)舊證、頒發(fā)新證”“要力爭今年年底前所有市縣停發(fā)舊證、頒發(fā)新證”。
事實上,早在2016年年底,全國大部分地區(qū)就已經不再頒發(fā)房産證,而改發(fā)不動産權證。據國土資源部官網消息,截至2016年年底,全國實現不動産統(tǒng)一登記“頒發(fā)新證、停發(fā)舊證”地市已經達到100%,除西藏部分縣外的所有省(區(qū)、市)的縣,全部實現“頒新停舊”。
有人疑惑,那麼舊的房産證還有效嗎?是不是必須去更換不動産權證?根據2015年2月發(fā)佈的《國土資源部關於啟用不動産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産登記簿證。
對此,房地産相關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新證、舊證同時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選擇換或不換。若不動産權利發(fā)生變更、轉讓,會為新的産權人頒發(fā)不動産權證書;若不動産權利不發(fā)生變更、轉讓,舊證依然合法有效,效力與不動産權證書相同,仍然可以辦理各種手續(xù)。
不動産權證新增不動産單元號
對於房産證和不動産權證之間的差別。據國土部門介紹,二者之間性質不同,不動産權證是房産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合二為一。此外,房産證沒有防輻射標簽,不動産權證有防輻射標簽。
房産證外頁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産權證,並無其他內容;房産證內頁內容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guī)劃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
而不動産權證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不動産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根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産以不動産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産單元具有唯一編碼,這一編碼就是不動産單元號,它由一串28位的數字組成,如同房子的“身份證號”,全國唯一。
不動産權統(tǒng)一登記後,可以對房産資訊進行查詢。有人怕出現“以人查房”現象,即用姓名查詢的方式獲得他人的房産資訊,用作不法用途。對此,《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不動産登記資訊”,同時明確提出“三類人”可以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一是權利人可以查詢、複製其不動産登記資料;二是因不動産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産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産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察機關等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産登記資料。
産權最終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網傳文章稱,“房産證上寫誰的名字不再重要”“房産證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但是一定要在房産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
這讓有些人擔心房子的産權問題,萬一房産證或不動産權證上有自己名字、但是房産登記簿上沒有怎麼辦?
對此,相關律師表示,根據物權法,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産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也就是説,若房産證或不動産權證的名字與不動産登記簿上的名字不一致,應當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不過,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房産證上與不動産登記簿上的資訊是一致的,大家不用擔心。
此外,網傳文章中還稱“房産所有權的最高效力來自房産登記,一些缺乏安全感的女性不用考慮在男方房産證上加名字了,房産證上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但是一定要在房産登記時加上。”對此,也有全國多個地方的不動産登記中心表示,這樣的理解“有些想當然”。若首次進行不動産登記,購房合同上載明的購房人是誰,不動産登記時就登記誰;若要在不動産登記簿上增加名字,需要提交相關材料並經過審核。
[責任編輯: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