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部門以培訓中心和贊助名義鑽政策空子
停建新規(guī)意在遏制“偷梁換柱”建豪華辦公樓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5年內(nèi),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已批準但尚未開工(以建設項目是否在通知印發(fā)之日前已經(jīng)取得施工許可證為準)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為避免有的地方“鑽空子”,通知規(guī)定: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yè)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yè)務用房的用途;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guī)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yè)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
通知要求,各級黨政機關要對佔有、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全面清理。各級領導幹部的辦公室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guī)定的面積標準的,都要騰退。未經(jīng)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已經(jīng)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xù)租。未經(jīng)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事實上,早在1988年,國務院就頒布實施了《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明確“控制樓堂館所建設”。之後,1997年、1999年、2003年、2007年、2009年,中央多次下文強調(diào)管控“樓堂館所”。更有學者分析指出,從2009年起,幾乎每年中央的文件都會涉及“樓堂館所”一詞。
然而,儘管政府三令五申嚴格控制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年年喊打”,但各地超標豪華辦公樓仍不斷出現(xiàn)。僅今年年初至今,媒體就多次曝光一些地方建豪華辦公樓。如6月封頂?shù)暮毙⒏惺械囟惥执髽牵咳似骄êB面積約200平方米,是省部級機關辦公用房國家標準的近10倍。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指出,有的地方“違反審批程式,越權審批,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guī)模”。鄭州市惠濟區(qū)機關辦公區(qū),就是違規(guī)審批“先上車後補票”的典型。除了違規(guī)審批,地方政府還經(jīng)常“偷梁換柱”——冠以“培訓中心”、“業(yè)務用房”等名義造樓。手邊有錢的,就偷偷挪用;手邊沒錢的,就向下徵收,或者用土地換錢。除了上述幾種“取財”手段,跟開發(fā)商等企業(yè)“合作”,“以土地換大樓”,也是常用的方法。
此次通知規(guī)定了各部門在超標辦公樓問題上的具體責任。投資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審批程式,建立健全審批責任制和內(nèi)部監(jiān)督機制,對違規(guī)審批等行為要嚴肅處理。財政部門要嚴格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對未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下達財政預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土地供應管理,對未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供地。
對於超標辦公樓,有人建議強制拍賣,認為這樣可以迅速變現(xiàn),拍賣款可用於償還拖欠的工程款,安置失地農(nóng)民,上交財政。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則認為,騰退清理超標準佔用辦公用房等難度很大。“這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不是發(fā)個文件就能解決的。”他表示,高層可以帶頭做起,同時適度向社會公示,對社會應該會産生很大的號召力。“如果不是高層來帶頭做,不是領導幹部帶頭做起,那麼走過場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汪玉凱説,另外,要有嚴格的糾錯手段、懲罰措施,“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做法必須要嚴格處理,才能對社會産生震撼力。”
在汪玉凱看來,目前我國經(jīng)濟下行壓力很大,政府帶頭過緊日子,率先降低行政成本,限制樓堂館所建設、維修辦公用房等資金,“這些錢就可以更多地用於民生方面。”
[ 責任編輯:吳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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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作者:桂傑 陳亞聰
轉載編輯:吳怡
原稿件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