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召開的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免去李亞力的太原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之前,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議、山西省監(jiān)察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常委會議批準,決定給予山西省公安廳副廳長、太原市公安局局長李亞力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建議按有關程式撤銷其山西省公安廳副廳長、太原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據調查,李亞力在處理其子違章駕車並妨礙交警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濫用職權,其行為已構成瀆職錯誤。同時還發(fā)現(xiàn)其有違反廉潔自律錯誤和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錯誤。此事件中涉及的其他違紀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太原市有關部門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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