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日前,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會議上指出:“一些國家因長期積累的矛盾導致民怨載道、社會動蕩、政權垮臺,其中貪污腐敗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實告訴我們,腐敗問題越演越烈,最終必然會亡黨亡國。”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在2012年11月的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機關全體黨員幹部大會上提出,堅決維護中央權威把反腐鬥爭引向深入。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上任伊始就向腐敗亮劍,習總書記“打鐵還需自身硬”、“物必先腐,而後蟲生”兩句話更是令人印象深刻。
即日起,我們開設“反腐2013”專欄,以促民族復興、謀百姓福祉的初衷,關注反腐鬥爭的點滴進展,探討法律制度建設,共同為反腐倡廉建言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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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財産公示被視為“反腐利器”,廣東、江蘇等地的試點工作引起極大關注。但一項有5604人參與的網(wǎng)路線上調(diào)查顯示,90.81%網(wǎng)民對官員財産公示持不信任態(tài)度,理由是“灰色收入和轉(zhuǎn)移性財産誰會公示”。
一些官員灰色收入不可監(jiān)控已成為百姓對官員財産公示制度的主要擔憂。一些官員灰色收入會把還在局部試點的財産公示制度逼進死衚同嗎?
首先要明確哪些財産需要公示
官員財産公示制度在全球近100個國家和地區(qū)實行,自1987年首次在我國提出後,走過了25年的“醞釀期”,如今已在27個市縣推行過試點,珠海市橫琴新區(qū)、廣州市南沙新區(qū)、韶關市始興縣是3個“新成員”。
“官員公示的財産,應該是指‘家庭一切財産’。包括各種動産和不動産,有既定的存量,有動態(tài)的流量,有收入有支出。”曾參加11月30日中紀委座談會的著名反腐敗問題專家、北京航空航太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上海社會科學院經(jīng)濟研究所研究員劉熀松向中國青年報列舉了一張更加詳細的公示清單:公示成員至少應“涵蓋”官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公示財産的範圍,應包括但不限于房地産、公司股權、存款、現(xiàn)金、股票、基金、期貨倉位及保證金,珠寶、名牌手錶、名牌衣服、私人汽車、私人遊艇、私人飛機、黃金、白銀、名畫、高爾夫球員證、股東及一定金額以上的資産明細等。應申報或公示的收入,則既包括官員任職收入和財産性收入,也包括演講收入、課題收入、禮金收入等。
“在我國,要避免灰色財産‘漏網(wǎng)’,第一步就是法律必須明確規(guī)定官員的哪些財産需要公示。”北京理工大學經(jīng)濟學教授胡星斗表示,“‘網(wǎng)’的範圍越明確,留給灰色財産的空間越小。”2012年12月,胡星斗曾聯(lián)名律師上書全國人大法工委要求制定“陽光財産法案”:任何單件價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和一切可以以金錢估價的100元以上財産性收入,都應被列在“網(wǎng)”內(nèi)。
在各試點地方,“什麼財産需要公示”標準不一。
浙江慈溪公示的範圍包括本人擁有的住房、私家車,還包括配偶的工作單位、子女工作(求學)單位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求學、在國(境)外經(jīng)商辦企業(yè)情況等。湖南瀏陽除官員工資外,還要求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從事諮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工作的勞動收入、婚喪喜慶等其他收入進行説明。此外,官員個人財産情況(含配偶、未成年及共同生活父母、子女名下)一欄,則要求填寫住房情況(商品房、集資房、自建房)、商鋪、寫字樓、門面、私車情況等。在重慶江北區(qū),擬提拔官員需要申報本人家庭成員及從業(yè)情況、房産、機動車輛、投資入股情況,配偶、子女私人在國(境)外經(jīng)商辦企業(yè)和留學求學等14項內(nèi)容,但其家庭成員及收入財産等情況不會公示,只作為“組織上掌握”。
不申報的財産就是非法
但法律把“應該公開的財産”規(guī)定得再細,也不能阻止財産被變相藏匿。胡星斗説:“官員即使公開了個人或家庭的財産,實踐中依然可能有很多財産是以他的其他親屬甚至好友的名義藏匿下來。”任建明也認為,若官員財産公開制度在全國推行,有官員為了掩藏非法財産而把財産“易手”或“易地”,在中國這一人情社會“不會少見”。
中國青年報採訪的專家對此開出了幾個藥方。
“制度設計要保證一個官員‘有動力’如實申報財産,比如立法規(guī)定他所申報的財産就是他自己所承認的合法財産,而那些沒有申報的部分就是不合法的財産。其他財産一旦被發(fā)現(xiàn),就可以進行沒收和懲處。”任建明説。
“監(jiān)察部門要主動‘查漏’,比如定期或隨機地在全國抽取一批官員進行常規(guī)檢查。”他説,“此外,公開官員所申報的財産至關重要。公眾通過公開渠道獲得官員的財産狀況,知情者就可能提供一些該官員沒有如實申報的情況,部分被隱匿的財産就有更大幾率‘浮出水面’。”
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直言,目前的官員財産公示試點,多是“官員在紙上填完了,組織部門密封起來,就鎖到櫃子裏去了”。在不少專家眼中,“受理申報後不向社會公開”,是導致官員財産申報制度始終未能發(fā)揮較大作用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對財産變現(xiàn)或“借囊藏物”,專家的一致藥方是:用全民財産登記制度,把官員藏在他處的財産“捉”出來。
“在國外建立廉潔體制,不僅僅是官員的財産進行申報,民眾的財産也要申報,只是不公開。”胡星斗介紹,這是一種必要的反腐配套措施,“如果官員的房子放在別人名下,那就要以別人的名義進行納稅,是可以查出來的。”任建明進一步提出,幫助官員隱匿財産的人,一旦查實也應受到法律處罰。“就要依法打擊、震懾這種不法行為,把口子收緊。”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教授楊帆曾撰文指出,全民財産登記制度是一種更廣泛的監(jiān)督。“如果我們也這樣做,可能出現(xiàn)兩種情況。一是大量匿名和非法財産提前變賣,以投資方式向境外轉(zhuǎn)移。但由於我國目前仍然實行一定的外匯管制,那些非法或者灰色財産收入大部分依然留在國內(nèi)。二是大量非法的或用假名登記的房地産無人登記,這些‘無主財産’經(jīng)過清查應收歸國家。這不是沒收私人財産,而是收回無主財産。目前揭發(fā)出許多地方幹部通過不正當手段擁有多套房産,可對此進行重新登記,如果在一定期限內(nèi)放棄登記,即等於退還國家,可酌情不追究其法律責任。”
楊帆認為,這樣做等於在一定時間內(nèi)給一些貪腐分子“重新選擇”的機會,如果多佔者本人不登記“認領”,法律也不再追究,避免引發(fā)社會的過度震蕩。
此外,胡星斗認為,官員財産的確是一種公共資訊,但不意味著其“一概不需要保護”。他建議對官員財産資訊做“分級保護”:“普通公職人員的收入與財産資訊,僅在接受申報機構範圍內(nèi)公開,非經(jīng)書面請求不向普通國民披露;副科長、鄉(xiāng)鎮(zhèn)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鄉(xiāng)鎮(zhèn)黨委副書記以上公職人員的收入和家庭財産資訊,公民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明,在各廉政機關設在舉報接待場所的電腦上自由查閱。”任建明也贊同這種分級監(jiān)督的辦法。“級別低的官員容易受到隱私暴露的影響,需要儘量保護其隱私。這樣做還可以節(jié)省成本,提高效率。”
“若全國上千萬公務員都向社會公開財産,面太寬,我們老百姓看得眼花繚亂,監(jiān)督效果未必好。”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竹立家也表示,考慮到基層的、處級以下的官員通常不掌握太多決策權,因此有選擇、有重點地推動一定級別以上官員的財産“全透明”,不失為一條現(xiàn)實主義的路徑。
在增量中改革
由於看到了“一下子全面推開財産公示制的不可行”,任建明提出一個折中方案:率先在新公務員隊伍中建立財産收入公示制度,“
在增量中改革”。
在試點的27個市、縣中,江蘇淮安、重慶江北區(qū)和黔江區(qū)已經(jīng)在探索阻力最小的路子。它們的答案是:在“擬提拔官員”中率先推行財産公示。比如江蘇淮安規(guī)定,必須進行財産公示的官員僅包括“市委擬提拔擔任正、副縣(處)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市直單位黨組(黨委)擬提拔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各縣(區(qū))委等擬提拔擔任正、副鄉(xiāng)(科)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幹部”。重慶江北區(qū)規(guī)定,該區(qū)“擬提拔擔任正科級及以上級別的”領導幹部,將填寫《幹部選拔任用廉政申報表》和《廉政申報承諾書》。重慶黔江區(qū)則將財産公示的輻射人群限定為“新提任的副處級以上幹部”。
但劉熀松卻認為:“要求‘新提拔幹部’率先公示其財産收入阻力依然很大。原因在於哪個官員認為自己不是‘新提拔幹部’的候選人呢?如果每個人都不願意,官員又到哪去選拔呢?有沒有一大群清廉的後備官員隊伍呢?”劉熀松的建議是:“暫時不動‘存量’,從新公務員開始,逐步把‘存量’規(guī)範起來。”
“從現(xiàn)在開始,每年招考進入公務員系統(tǒng)的辦事員、科員,都應承諾公示財産。因為這批人手裏的錢較少,沒什麼包袱。”這應該成為一個新人“入官”的前提條件。
“很多人認為基層公務員不掌握權力,也不怎麼貪。但我覺得一開始就要讓他們有這個意識:‘怕公開財産就不要當公務員。’”劉熀松説,通過建立這些制度,三五年後,整個公務員隊伍裏的清廉比例會上升,然後,每隔幾年,在滿一定年限的公務員中推廣一次。10年緩衝期後,幾乎所有的官員都會被納入財産公示“網(wǎng)”中。
“‘
在增量中改革’的目的,不是為了揪出貪官——雖然它確實有這個作用,但更多是為了保證將來公務員隊伍的清廉,在於從制度上建立一個長效機制,確保將來的貪腐行為不再發(fā)生,不再這麼嚴重。”他説,“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先在新的公務員隊伍裏建立財産公示制較切實際,但老的公務員不是就沒事了。因為除了這個制度外,還有一系列的反腐手段已經(jīng)在那裏,比如紀檢監(jiān)察,比如網(wǎng)路反腐,發(fā)現(xiàn)了一樣依法查處。既有機制照常可以發(fā)揮作用,這些並不矛盾。”劉熀松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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