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醉駕者撞傷,交強險也要賠了
最高法發(fā)佈徵求意見稿,無證駕駛、醉駕等五情形保險公司要賠,有網(wǎng)友擔心是“鼓勵”醉駕
我省法院一直都是按“保險公司要賠”判決,省高院相關人士稱這是最高法對江蘇做法的肯定
醉駕、無證駕駛肇事造成第三者傷亡,交強險賠不賠?怎麼賠?近年來在實踐層面較受爭議的上述問題,近日有了法律層面上的明確答案。
最高法21日發(fā)佈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規(guī)定,對於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以及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受害方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
徵求意見稿中提到的限額究竟是多少?我省一家保險公司的負責人昨天告訴記者,限額一般在12萬元以內。
消息一齣爐 微博就炸開了鍋
有網(wǎng)友認為是鼓勵醉駕
反對派——
@pa小放牛:標準惡法,理由有二:1、因醉駕成本低而使得司機酒後駕車概率提高;2、同等保額保險費必然增加,導致守法司機成本上升。
@HP何宇翔:太扯了。被保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可以當作保險責任?那以後殺人犯行兇之前也去投一份責任險得了。
贊成派——
@舉回個慄子:我覺得這個挺靠譜的。以“受害者為大”的思想出發(fā),保險公司提供賠償之後,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一來提供了緊急救援的資金,二來受害者家屬無需為賠償金跟肇事者展開鬧心的拉鋸糾纏。肇事者該負的責任同樣還是要負,逃不掉的。
@路殿下:那些説此條鼓勵酒駕的都是法盲,一方面嚴懲酒駕併入刑,另一方面積極減少酒駕消極後果。相對於酒駕人,受害者多為弱勢,在保險公司免責權和受害者的生命權發(fā)生博弈時,自然是尊重生命權!就和發(fā)生交通事故,如果行人不是故意的,即使行人全責,機動車也要賠付10%一個道理,道路權讓位生命權!
建議派——
@簡之路:保險公司續(xù)保保費要有顯著增加。
@虢冉:應該有個前提條件,醉駕者無能力賠償時,才由保險公司賠償。
@費城的街頭:如果保費不漲,是保護受害人的好法,如果保險公司借機漲價,那是多數(shù)人為少數(shù)人買單的惡法。
保險公司負責人
醉駕傷人賠不賠,一直都很困擾
我省一家保險公司從事理賠工作8年的相關負責人陳先生介紹,醉駕、無證駕駛等情況後肇事導致第三方傷亡,交強險到底賠不賠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保險公司,迄今算經過“3道彎”。
一開始 參照商業(yè)車險,交強險也出“拒賠書”
陳先生介紹説,首先,無證駕駛、醉駕、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後駕車出險,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等五種情況,在商業(yè)車險都屬於免責範圍(迄今依然不賠)。這就導致了保險公司人士在交強險實施最初形成固有印象:交強險也不賠。
“根據(jù)我們公司的數(shù)據(jù),醉駕、無證等情況出險理賠的,在所有理賠比例中,頂多佔千分之五。再加上醉駕、無證本身就是違法行為,當事人只要不是重大傷亡,一般都是私下協(xié)商調解,不找保險公司索賠,所以這個比例就又降低了。”陳先生介紹,這樣一來,最初一段時間,保險公司對本身就不多的案例“拒賠”,當事人也並無異議,各自相安無事。
再後來 法院判你得賠,於是保險公司老實賠,不追償
又過了一些時間,當醉駕、無證駕駛肇事的當事人被重大傷亡的第三方訴至法院時,一個問題隨之“浮出水面”——《交強險條例》第22條明文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但是上述情況中造成的“受害人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陳先生介紹,只要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保險公司就去賠。限額一般在12萬以內。這是因為,交強險的賠償上限為12.2萬,其中包含2千元的財産損失,1萬元的醫(yī)療賠償和11萬的死亡賠償。其中2千元財産損失不賠。所以通常就是兩種情況:如果第三者當場死亡,則賠付11萬元;如果有搶救費用,則在1萬元之內按實際情況賠付。
到現(xiàn)在 保險公司先賠再追償,但成功率只有50%
“起初不少保險公司當了‘冤大頭’,法院判賠就賠了,也想不到去追償。”陳先生以自己公司為例,後來是因為從同行處得知他們追償成功了,才想起來去追償。不過,由於有的致害人家庭貧困等原因,追償成功率通常只有50%左右。
因此,近年來的現(xiàn)狀是:保險公司在實踐層面上逐漸接受了這樣一種情況——如果醉駕、無證駕駛出險索賠,交強險可賠付。商業(yè)車險依然不賠。但在法律層面上,一直還沒有明文規(guī)定。而“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後出險的,一般也是依據(jù)法院判例,各家保險公司賠付情況不一。
對於意見稿的出臺,我省保險業(yè)內人士認為,這等於首次在法律層面給出明文規(guī)定,對實踐層面的做法予以了肯定,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