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就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回答記者提問:我國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拘留後不通知家屬是極個別例外情況,有礙偵查情形一旦消失須立即通知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3月8日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
焦點一:採取強制措施,什麼情況下才能不通知家屬?
按照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或者採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在24小時以內(nèi)通知家屬。同時,對拘留這種緊急情況下採取的強制措施規(guī)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nèi)通知家屬。
郎勝進一步説明,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情形是極個別的例外情況。一是犯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不妨礙偵查,那麼也都需要通知家屬。只有在有礙偵查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通知家屬。二是有礙偵查的情形一旦消失,需要立即通知家屬。三是拘留這種措施是臨時的、緊急的強制措施。
郎勝強調(diào),在我國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
焦點二:律師履行職責,如何為其保障良好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強當事人的辯護權、維護律師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方面做了許多規(guī)定,比如申請回避、閱卷等。特別是規(guī)定,律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如果其權益受到侵犯,有關機關違反法律規(guī)定阻撓律師行使合法權利,律師有權申訴和控告,並專門對這些程式做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