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拾荒大爺騎過人行道撞死人,判賠361萬。(臺媒圖)
臺灣網(wǎng)1月6日消息 據(jù)臺灣“東森新聞”報道,三年前(2011年)臺灣拾荒大爺李金龍騎腳踏車橫越臺北市辛亥路三段市立殯儀館前斑馬線,導致騎著身障專用機車的騎士江再發(fā)閃避不及,兩人擦撞雙雙倒地,江姓騎士顱內(nèi)出血死亡。
事後家屬向李伯伯求償,臺北地院認為,行人穿越道是行人專用,單車沒有路權,腳踏車騎在上面,屬於違規(guī)行為,因此判決李金龍必須賠償361萬元(新臺幣,下同)。
重回事發(fā)現(xiàn)場,已經(jīng)57歲的李金龍很激動,他強調(diào)當時他是牽著腳踏車,過這處閃黃燈穿越道,不是故意害人,而且自己沒有錢,會再上訴,也有意和解。
但因有目擊證人指出,李是騎單車,不是用牽的,加上法官認為,單車騎在斑馬線上就是違規(guī),應負賠償責任。
談及這個鉅額賠償,李伯伯直呼“就強碰到了,運氣不好。”其實平日拾荒維生的他,家境並不好,家中還有年邁的母親要照顧,住的房子是上一輩留下來的,目前也已遭假扣押。
根據(jù)判決書內(nèi)容,3年前李金龍騎著腳踏車過班馬線要回家,騎著身障專用機車的江姓騎士因閃避不及撞上他,兩人都倒在地上,江姓騎士顱內(nèi)出血送醫(yī)後傷重不治,家屬事後求償554萬元,臺北地院最後判李必須賠償361萬。而家裏是低收入的江家,經(jīng)濟情況也不理想,失去至親時相當痛苦,如今獲賠償,江家家屬則透過律師表示“很欣慰”。
根據(jù)臺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腳踏車屬於慢車的一種,根本不能騎上行人穿越道,下車要用牽的,李伯伯説他學到教訓,以後過馬路會更小心謹慎。(臺灣網(wǎng)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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