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媒體報道,9A“立委”津貼浮濫編列引發(fā)批評,自家人“立法院”預算中心早已連續(xù)三年“示警”。2009年至2011年的“立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包括文具郵票電話費、油料費、研究補助費等“立委”問政相關業(yè)務經(jīng)費未法制化,“應有法律規(guī)定適當項目與標準,才可編列預算支付”。
根據(jù)預算中心“點名”未法制化的各項津貼,文具郵票電話費每年42萬元(新臺幣,下同),油料費每年31萬4880元,研究補助費每年10萬元,朝野“立委”至少須“自砍”83.48萬元、刪除幅度48%,才符合預算中心的標準。
國民黨團提出自砍“2A”住宿補助費、研究補助費及每屆2萬元手機建置費,合計才33.6萬元,與預算中心點名檢討的83.48萬百元,兩者相差近50萬元。
2009年、2010年及2011年的“立院”預算評估報告都點出“立委”問政相關業(yè)務經(jīng)費未法制化的問題,認為應比照地方民代訂定支給項目及標準。
預算中心爰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二八二號及第二九九號解釋文指出,“民意代表的待遇或報酬,應分別以法律規(guī)定適當項目與標準,才可以編列預算支付,以建立民代依法支領待遇的制度”。
預算中心表示,地方民代待遇早已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條例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規(guī)範,地方民代合法支領包括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特別費、為民服務費、春節(jié)慰勞金、考察費、公費助理補助費等。
該條例也明訂上述費用支給上限,例如:開會期間的出席費每人每天不得超過1000元、膳食費每人每天不得超過450元。
預算中心指出,雖然“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三條明定,“立委”待遇比照中央部會首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也明定“立委”得聘用8至14人的公費助理,由“立院”每年編列一定數(shù)額的助理費及辦公事務預算;但是“立委”的問政相關業(yè)務經(jīng)費尚未法制化,宜立法明確規(gu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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