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警察顏利丞説,同事性命擺第一“這是身為一個警察,你應該要做的事情。”(圖片來源:臺灣東森新聞雲(yún))
臺灣網(wǎng)4月17日綜合報道 臺灣高雄保大特勤中隊警方上月27日開22槍擊斃通緝犯,震驚社會;昨日臺南發(fā)生翁姓通緝犯拒盤查要駕車逃逸,遭方警開6槍不治,家屬不滿指“打他腳就好”,再度引發(fā)警員用槍時機討論。
據(jù)臺灣東森新聞雲(yún)報道,16日上午,臺南市55歲通緝犯翁國銘拒捕,臺南市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警察劉耿銘見狀衝到駕駛座,控制方向盤與翁嫌搶奪鑰匙。翁嫌不顧警察的身體一半懸掛在車外,踩下油門衝到左前方快車道分隔島。警員顏利丞、呂佩珉趕赴現(xiàn)場,見同仁被車門夾住拖行,立即掏槍朝翁嫌座車車輪、車體連開6槍,其中1發(fā)子彈射入翁的右下肋骨處、穿胸而出。翁當場血流如注,癱臥在駕駛座一動也不動,送醫(yī)不治。
歷經(jīng)驚心動魄的57秒,劉員遭拖行10多米,經(jīng)送醫(yī)後發(fā)現(xiàn)有腦震蕩、右膝蓋挫傷,還得住院觀察;顏員的手部有擦挫傷,呂員破窗時遭玻璃割傷左手,所幸治療後都無大礙。翁嫌同夥則趁亂逃逸,正由警方追緝中。
22歲警察顏利丞説,這是他從警1年半來首次開槍,看到同事生命很危險,“如果沒開槍救人,我才是失職。”遭拖行的28歲警察劉耿銘表示,他當時如果放手就是飛出去被輾死,“腳沒伸進去就是被安全島夾死”。24歲女警呂佩珉也是從警第一次開槍,她指出,很遺憾嫌犯身亡,“但如果重來一次還是會”。
不過,翁嫌母親痛斥警方,“我有意見,第一,他沒有拿槍,第二,他只是拒捕而已,你把他打死就不對了,你可以射他腳,但你不可以射他身體。你打他腳,他不會跑啊,看他多會跑。”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近10年臺灣地區(qū)發(fā)生6起警方開槍打死人案件,面臨司法審判,僅2起獲不起訴或無罪。
2008年9月29日清晨5點多,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警員林冠宏執(zhí)行攔檢勤務,于三重中山路發(fā)現(xiàn)2男共乘1輛車牌以粉紅色毛巾遮蔽的重機,由於對方拒停受檢,林追捕開了6槍,使後載的吳姓男子頭部中彈亡;林冠宏被依業(yè)務過失致死罪判1年6月、緩刑3年,並付522萬元和解。
2011年7月11日淩晨,北市內(nèi)湖分局警員朱世凱、吳俊德獲報處理擋路的林姓民眾,卻遭揮刀攻擊,對空鳴槍警告未果,朱往後退閃時摔倒,4秒內(nèi)開4槍擊斃林,檢方調(diào)查認定屬正當防衛(wèi),將朱不起訴。
2013年8月13日晚間,北市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警員張景義為協(xié)助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朝車輪開2槍,1槍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的腹腔,送醫(yī)不治,臺北地院審理認為,張用槍具急迫姓,且射輪胎,已盡力減低對黎或路人的危害,未違反比例原則判無罪,家屬要求上訴中。
2014年2月16日下午,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對倒車加速逃逸的羅姓通緝犯,打開車門朝羅的腿部連開3槍,羅負傷駕車逃半公里墜入田埂,送醫(yī)因大量出血不治;法院認為,羅只想逃逸、並無衝撞動作,葉沒立即危險,可避開羅或射破輪胎阻止,“未選擇對嫌犯侵害最小的方式”,用槍逾越必要程度,雖然臺“檢察總長”顏大和提非常上訴,仍被判6月、易科罰金18萬元定案,另民事部分,桃市府一審需公賠85萬5千元。
2016年1月22日淩晨,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與同事巡邏發(fā)現(xiàn)失竊轎車,閃燈鳴笛對方拒停並加速逃逸,雖然一度攔停,贓車卻又試圖繞過警車,劉政國朝車子右側(cè)開槍,子彈貫穿右後車門玻璃,打死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檢方檢視行車記錄器後,發(fā)現(xiàn)贓車只是逃避檢查,無衝撞或攻擊等行為,警察沒生命危險應放棄射擊,開槍已逾越比例原則,將劉依業(yè)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2017年8月31日上午,新竹縣竹北警分局警員陳崇文獲報處理越南移工阮國非砸小貨車、推機車入水坑,阮當時疑酒醉、吸毒,出拳、腳踢攻擊警,還想拿石頭砸,不理會陳舉槍喝令,坐入警車有意搶車,陳於是朝阮連射9槍致死。檢方調(diào)查認為阮沒武器,陳應可鳴槍威嚇、射輪胎,陳雖非有意射致命部位,但未注意比例原則,用槍過當,依業(yè)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臺灣網(wǎng) 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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