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津,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國發(fā)院研究員。(臺灣網 符海川 攝)
“臺獨”勢力為了給臺灣參與聯(lián)合國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製造理論依據,聲稱1971年第26屆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2758號決議只解決了中國代表權問題,沒有解決臺灣代表權問題,理由是該決議“不僅未提及臺灣,更沒有提及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或中國對臺灣擁有任何主權”。此論調是“臺獨”勢力歪曲2758號決議、割裂兩岸歷史和法理連接、推行“臺獨”路線的錯誤説辭,必須予以澄清和駁斥。
一、2758號決議已解決臺灣代表權問題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lián)合國大會表決由阿爾巴尼亞等23個國家提出的要求“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lián)合國代表權”提案,該提案以多數贊同獲得通過,並隨即成為聯(lián)合國大會的正式決議,即2758號決議。該決議的全文分上下兩段,上半段為:“聯(lián)合國大會回顧聯(lián)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lián)合國憲章和聯(lián)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yè)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lián)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下半段為:“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lián)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lián)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從以上文字不難看出,2758號決議已徹底解決了中國在聯(lián)合國的代表權問題。臺灣是中國的一個地區(q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包括臺灣在內的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國在聯(lián)合國的代表權自然包括臺灣在內。所謂臺灣在聯(lián)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是根本不存在的。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決議內在精神看,2758號決議沒有提及“臺灣”的文字,恰恰表明臺灣的代表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該決議不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在聯(lián)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還將“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lián)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lián)合國裏行使中國代表權的資格,此中國自然是包括臺灣地區(qū)在內的整個中國。所以,2758號決議解決了中國的代表權問題。中國代表權問題與臺灣代表權問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解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lián)合國裏行使中國代表權問題,也就連帶著解決了其在聯(lián)合國裏行使臺灣代表權問題。至於2758號決議“未提及到臺灣、沒有論及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原因,其實很簡單,那就是:在2758號決議之前,臺灣屬於中國一部分已是主流國際社會共識,加之該決議解決的是“代表權之爭問題”,而不是“增加聯(lián)合國席位問題”,故在2758號決議中無須提及臺灣,就如同2758號決議中無須提及廣東或福建等地區(qū)是一樣的。所以,“臺獨”勢力所謂“2758號決議沒有解決臺灣代表權問題”的論調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第二,從法理上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包含著對臺灣代表權的繼承。1945年戰(zhàn)敗後,日本依照《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和要求,將臺灣歸還了中國。由於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故由其代表中國從日本手中接管了臺灣,自此臺灣回歸中國。次年,“中華民國憲法”在南京制定,10余名來自臺灣的“國大代表”參與了“制憲”及爾後的“行憲”,臺灣在憲法上成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一部分。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宣告其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國際上的唯一合法代表。從國際法角度看,這一重大事件引發(fā)的繼承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新政權取代舊政權的政府繼承,而非一個國家取代另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的國家繼承。從主體性上看,中國依然只有一個,它所發(fā)生的變化只是中國內部中央政權的更疊,並沒有從中國分離出一個新的國家。中國作為單一國際法主體的性質沒有改變,其主權和領土疆域也沒有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自然包含著對作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一部分之臺灣的繼承。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雖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並有效地控制中國絕大部分地區(qū)後,就在法理上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在聯(lián)合國行使中國代表權的資格,但由於當時以美國為首的部分西方國家的阻撓,這一繼承關係直至1971年10月2758號決議通過後才在事實上得以實現(xiàn)。
第三,從國際社會處理涉臺事務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行使著臺灣的代表權。現(xiàn)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這些國家在承諾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下,只同臺灣進行非官方和民間性的交往。在臺灣參與國際組織方面,國際組織通常會就是否允許臺灣參與,以及參與的資格、身份、名義等問題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協(xié)商,並徵得其同意。譬如,臺灣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奧運會、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等,都是在這些國際組織事先徵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臺灣以適當名義(例如,“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中國臺灣”“中國臺北”等)參與。因此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臺灣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有決定權的。
第四,從聯(lián)合國立場看,始終堅持臺灣的代表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長期以來,聯(lián)合國一直堅持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處理涉臺事務,認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2758號決議通過後,世界衛(wèi)生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等聯(lián)合國所屬機構隨後也通過內容類似的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lián)合國所屬機構的合法席位。此後,聯(lián)合國多次重申並切實遵照2758號決議處理涉臺事務。比如,世衛(wèi)大會1972年通過25.1號決議,重申2758號決議,確認中國在世衛(wèi)組織的代表權問題。事實表明,聯(lián)合國及其所屬機構以實際行動遵循2758號決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臺灣的代表權。需要指出的是,雖然2758號決議解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lián)合國及其所屬機構的中國代表權問題,並未涉及解決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之外(如其他國際組織和外交領域)的中國代表權問題。但聯(lián)合國畢竟是全世界最重要、最具影響的主權國家間的組織,故其作出的決議對其他國際組織和主權國家仍具有類似“判例法”的效力,發(fā)揮著不可低估的示範作用。
第五,從兩岸博弈過程看,不存在獨立於中國之外的臺灣代表權。1949年國民黨統(tǒng)治集團退踞臺灣後,繼續(xù)以“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政府”名義對臺灣地區(qū)實施統(tǒng)治,但其始終秉持臺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的立場和精神。自1949年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至1971年通過2758號決議的22年間,兩岸隔海對峙,雙方均堅持己方政權為代表全中國的合法政權。説到底,兩岸關於中國代表權的紛爭是哪一方有資格在聯(lián)合國裏代表中國行使主權的政權之爭,其本身就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體現(xiàn)。無論由哪一方來行使中國主權或代表權,均不會改變臺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事實。
第六,從國際社會主流認知看,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目前,世界上已有180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主要大國和國際組織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表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全中國已獲得廣泛的國際認同。國際社會普遍認為,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同臺灣只能保持非官方的關係。
二、歪曲2758號決議的錯誤邏輯
儘管2758號決議早已從政治、法律和程式上解決了中國在聯(lián)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和臺灣代表權問題,但“臺獨”勢力卻罔顧這一事實,從“臺灣不是中國一部分”的角度出發(fā),謊稱2758號決議只解決了中國代表權問題,而沒有解決臺灣代表權問題。在此基礎上論證“臺灣地位未定”,進而論證“臺灣是獨立主權國家”,旨在為“臺灣申請加入聯(lián)合國”提供理論鋪墊和法理支撐。
該“臺獨”論調的基本邏輯是:2758號決議解決的是中國代表權問題,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兩者之間的代表權之爭,不論最終結果如何,那是它們兩者之間的事情,這與臺灣沒有關聯(lián),因為臺灣既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屬於“中華民國”,所以中國代表權問題的解決並不等於臺灣代表權問題的解決。為了給自己的論述提供法理支撐,他們還從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中尋找依據,以支撐“臺灣地位未定論”。
“臺獨”勢力可謂費盡心思,杜撰出一整套“臺獨”理論和論述,為其“臺獨” 主張?zhí)峁┓ɡ碇巍1緛恚袊拇頇嘀邪_灣的代表權,但“臺獨”勢力卻硬將中國代表權與臺灣代表權並列起來,目的是論證“臺灣是中國之外的另一個獨立主權國家”。正如今年5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zhàn)書在《反分裂國家法》實施15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所指出的:“不論‘臺獨’分裂勢力如何企圖篡改歪曲臺灣歷史事實,如何企圖包裝‘臺獨’主張訴求,都不能改變其分裂國家的險惡用心。”
需要指出的是,“臺獨”勢力杜撰出的各種論述始終無法擺脫一個困境,那就是臺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他們一方面要借殼“中華民國”,另一方面又要否定“中華民國”,圖謀“臺灣法理獨立”。近期,蔡英文拋出所謂“中華民國臺灣”論調,在其連任講話中再度鼓吹“中華民國臺灣”是“一個在驚濤駭浪中走過來的國家”。這種論調企圖將各種“臺獨”論述“國號化”,將他們所稱的“這個國家”從時間和空間上直接限縮于1949年以來的臺灣,從而割裂了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的歷史和法理連接。當然,蔡英文的“中華民國臺灣”也只是一個過渡性論述,其最終指向是建立所謂“臺灣共和國”。
三、歪曲2758號決議旨在支撐“臺灣地位未定論”
“臺獨”勢力歪曲2758號決議不是孤立的,他們同時還否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的法律效力,以共同支撐“臺灣地位未定論”,進而論證“臺灣是中國之外的另一個獨立主權國家”。筆者將其整個“臺獨”理論體系,概括為:“三個否定”+“一個堅持”=“一個目的”。具體説來,所謂“三個否定”,即指否定或歪曲《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2758號決議三個國際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或拘束力;所謂“一個堅持”,是指堅持認定1952年《舊金山和約》的“有效性”;所謂“一個目的”,是説“臺獨”勢力“三個否定”和“一個堅持”的目的是論證“臺灣地位未定論”,以最終建立“臺灣共和國”。
“臺獨”勢力否定或歪曲《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2758號決議的論調是一脈相承、三位一體的説辭。“臺獨”勢力否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法律效力的理由,概括起來主要是:其一,《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宣言、公告,而不屬於國際條約;其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簽署,日本沒有參加,不是締約方,故這兩個文件對日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臺獨”勢力認為,1951年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才是處理臺灣主權歸屬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約。他們認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只表示“放棄”了臺灣的主權,但並未表示要將臺灣“交還”中國,所以,臺灣的地位和前途處於未定狀態(tài)。既然如此,根據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臺灣屬於居住在臺灣領土之上的2300萬人民,因而臺灣人民自決臺灣的前途也就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
以上歪曲《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論調,頗具迷惑性,但深入研究後不難發(fā)現(xiàn),這些論調均不能成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均屬國際條約,二者雖然在名稱上沒有“條約”、“合約”等字眼,但它們具備國際條約的構成要件。中、美等國跟日本之後簽署的《日本無條件投降書》也清楚地表明,不但美、蘇、英三國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承擔了讓日本將臺灣交還中國的義務,而且日本也明確接受了將臺灣歸還中國的國際義務。兩個文件對日本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論在內容上還是在形式上均符合國際法原理和規(guī)範,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容否定。這兩個文件是1945年臺灣回歸中國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臺灣屬於中國的重要法律證明。
其實,上述論調與早前“臺獨”勢力主張的“公投制憲”“2300萬人決定論”以及近期蔡英文的“中華民國臺灣”等都是一脈相承、內外呼應的,它們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支撐”著“臺灣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筆者強調這一點,是為了讓大家認識到:“臺獨”勢力歪曲2758號決議的論調只是島內“臺獨”理論體系的一部分,有其深刻複雜的社會政治背景,只有將“臺獨”勢力歪曲2758號決議的論調放置於這樣一個更廣闊的空間中來觀察,才能更進一步認清其險惡的政治圖謀。(原文刊載于中國評論通訊社 2020年6月25日,原文標題:《駁“2758號決議未解決臺灣代表權”的錯誤論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