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
作者:馮玉軍(中國人民大學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fā)展與戰(zhàn)略研究院研究員)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總結了新中國成立70年來、改革開放40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形成、發(fā)展和完善的歷史經驗,明確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角度看,法治和國家治理現代化有以下三個方面的關係。
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方面
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內容和法律體現,它以法律規(guī)範的形式凝聚民意共識、確認國家制度、維護社會秩序,並以強制力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有效運轉實施。一般而言,有什麼樣的國家制度,就必須實行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而一個國家選擇什麼樣的國家制度,則是由這個國家的歷史傳承、文化傳統(tǒng)、經濟社會發(fā)展水準決定的,是由這個國家的人民決定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長期實踐探索中形成的,是人類制度文明史上的偉大創(chuàng)造”,“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體系,這是我們堅定‘四個自信’的一個基本依據”。
新中國成立之初的30年,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在建立全新的社會主義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方面進行了艱難曲折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輝煌成就。主要包括:以憲法形式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國家結構形式是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和在單一制國家中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國家政權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確立了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軍事制度、文化教育政策、外交政策;等等。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推動立法工作快速發(fā)展,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斷完善。例如,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把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相結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這樣一套制度安排完全符合民主與法治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和我國具體實際;連續(xù)5次修憲,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fā)展”等內容寫入憲法,有力推動和保障了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持續(xù)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定型,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內涵更加充實,銜接更加順暢,執(zhí)行更加有力,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完成了一場深刻變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力推動法律規(guī)範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制監(jiān)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和黨內法規(guī)體系建設相互促進、共同發(fā)展,為制度發(fā)展注入新的活力。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jiān)督。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wěn)定的治理
法治即依法治理,形式上包括依法辦事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及其運作體制機制,實質上強調法律至上、權力制約、保障人權、程式公正和良法善治等價值原則。法治的最大優(yōu)越性在於能夠保持執(zhí)政理念、路線和方針的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權威性。綜觀世界近現代史,凡是順利實現現代化的國家,無一不是堅持法治、反對人治的。相反,一些國家雖然也一度實現快速發(fā)展,但並沒有順利邁進現代化門檻,反而出現經濟社會發(fā)展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面,這在很大程度上與法治不彰有關。正是在深刻總結國內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類社會發(fā)展的事實證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wěn)定的治理。”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治理的載體、方式和必備要件,法治所蘊含的良法價值追求與國家治理相得益彰,並在政黨、政府、社會和企業(yè)治理中發(fā)揮著無可替代的功能。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不僅要有一套健全、優(yōu)良的法律體系,更需要行之有效地付諸實踐,切實依法治理好國家、約束住權力、維護好權利、承擔好責任。
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並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這個總目標,必須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fā)。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法律制度模式,政治法律制度也不能脫離特定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來抽象評判,絕不能生搬硬套外國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模式。唯有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才能鞏固和發(fā)展生動活潑、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才能推進和實現公平正義、和諧進步的社會主義法治文明。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幹工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一個內容豐富的有機整體,是我國法治建設的“綱”,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幹工程,通過系統(tǒng)化的制度構建,提供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
從根本上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基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要求而形成的,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又滲透到其他方面的制度建設中,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總體佈局,發(fā)揮鞏固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作用,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行穩(wěn)致遠保駕護航。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要求,體現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代要求,體現結構內在統(tǒng)一而又多層次的國情要求,體現繼承中國優(yōu)秀法制文化傳統(tǒng)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體現動態(tài)、開放、與時俱進的發(fā)展要求,體現鞏固國家長治久安、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面向未來,要繼續(xù)完善以憲法為統(tǒng)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把國家各項事業(yè)和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能力。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就應該帶頭模範地遵守和執(zhí)行。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堅持依規(guī)治黨,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以黨章黨規(guī)為尺子,靠嚴明的紀律管黨治黨;實現法治建設的與時俱進,確保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guī)治黨有機統(tǒng)一,完善黨內法規(guī)制定體制機制,注重黨內法規(guī)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構建以黨章為根本、若干配套黨內法規(guī)為支撐的黨內法規(guī)制度體系,提高黨內法規(guī)執(zhí)行力,通過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能力,不斷提升國家治理現代化水準。
《光明日報》( 2019年12月06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