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杭州11月19日電 (趙小燕)《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近日已起草完畢,19日,中新社記者從參與制定該草案的一位負責人處獨家獲悉,草案對民間借貸利率、個人放貸行為是否合法等做了細緻規(guī)定,並提出“3個月內(nèi)的民間借貸利率應當市場化。”
制定於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的起草者認為,該《意見》已提出民間借貸不得超4倍的是“同類貸款”,“目前銀行實際的最短貸款期限為3個月,往上為半年、一年等。而基本不存在3個月以下貸款,因而3個月以下週期的利率也不存在。”
他認為,就此也應認為“民間借貸所謂‘同類’貸款利率也應當針對3個月以上、有可比性的同類貸款週期的貸款項目,譬如半年期的民間借貸同類應是半年期的銀行貸款。”
這位負責人表示,草案更多站在民間融資規(guī)律角度來設計條文,客觀來講正常民間借貸的融資利率不大會超出4倍。“但民間借貸部分是過橋式的,很多週期不超過1星期,其利息也會偏高。”
他説,目前法院等在認定這種過橋貸款利率時,通常會將短期利率換算成年利率,再認定其是否超4倍。“這顯然不符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律,過橋資金可能承擔了四兩撥千斤的作用,效用很大,雙方都承受了比相對長期貸款更高的風險。”
他表示,草案中已提到了3個月以下民間借貸利率應當市場化。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在今年兩年全國“兩會”上曾提出,有關部門應儘快制定放貸人條例或其他規(guī)範經(jīng)營性民間借貸關係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營利性民間借貸的性質(zhì),以區(qū)別於生活消費性的民間借貸。
而浙江此次在制定民間借貸草案時顯然也考慮到此問題。
參與制定草案的這位負責人説,依據(jù)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規(guī)定,合理的個人放貸並不違法,但又有很多民間借貸被定成非法經(jīng)營。“草案對此做了明確的區(qū)分,可依據(jù)個人放貸的頻率、額度等來判斷是否為經(jīng)營性。”
據(jù)悉,該草案共9章117條,涉及總則、民間借貸、私募融資、民間融資組織、民間融資服務、民間融資行業(yè)協(xié)會、民間融資監(jiān)督與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目前,浙江省人大已經(jīng)針對該草案已進入浙江省人大立法論證階段。
依據(jù)今年7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佈《浙江法院民間借貸審判報告》,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93067件,約佔全國的15%。而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58037件,涉案標的額283.9億元,同比分別上升26.98%和129.61%。其中,溫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區(qū)上升最明顯,增幅分別達96.42%、87.37%和57.61%。(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