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12日電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鄭姓男子向林姓男子所經(jīng)營的小吃攤點餐,賒賬不成,竟雙手各拿1把刀砍傷林姓男子,臺灣高等法院依傷害罪判處2年徒刑。
根據(jù)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于2012年7月間在臺北市北投區(qū)清江路上林姓男子經(jīng)營的小吃攤,點了炒飯、炒麵及燴飯等共計新臺幣185元的餐點後,到隔壁的洗衣點等待林姓男子妻子送餐,向林妻表示身上沒錢,想賒賬。
鄭姓男子不滿林妻説他吃東西不給錢,先對小吃攤大聲叫罵,後因不滿林姓男子質(zhì)問他何以如此大聲叫囂,再持鐵棍攻擊林姓男子,遭林姓男子壓制後竟憤而雙手各持1把刀,揮砍林姓男子臉及胸部。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鄭姓男子兩次至小吃攤叫罵,又因不滿林姓男子質(zhì)問他為何叫囂、干擾其做生意,持鐵棍攻擊未遂後,雙手分持剁骨厚刀、水果刀行兇,被害人到庭時左耳垂至左嘴角仍留有一長條明顯可見的傷疤,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鄭姓男子6年6月徒刑。
高院審理認為,鄭姓男子與林姓男子無重大仇怨,也曾為林姓男子的小吃攤刷油漆,此事件應屬臨時起意,見林姓男子傷後昏厥時,僅徑自離去,未繼續(xù)攻擊,應無殺人犯意,改依傷害罪判刑2年;檢方還可上訴。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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