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內一致認為,對整車及零部件企業(yè)壟斷行為的高額罰款並非最終目的,汽車經銷和售後壟斷問題的根源,在於被詬病多年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但在呼籲修改完善這項辦法的背後,汽車供應商與經銷商之間長期失衡的關係,可能仍然需要行業(yè)法規(guī)與反壟斷法共同找到利益契合點,才能實現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基礎上的多方共贏。
8月1日,工商總局發(fā)佈《關於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的公告》,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有形市場分會副理事長蘇暉對記者説,這意味著未來國內中小經銷商無需從總經銷商處進貨,也無需獲得廠家授權,這實際上是打響了破除壟斷的第一槍。
2005年開始實施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和工商總局聯合製訂,對汽車經銷商的設立、分佈、銷售及售後服務進行全面整合,4S店模式據此成為我國汽車經銷的主導模式。該辦法規(guī)定,任何企業(yè),凡得不到汽車供應商的授權均不得銷售相應品牌的汽車;經銷商只能根據汽車供應商的授權從事相應的經銷活動。
汽車流通領域專家賈新光表示,《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間接強化了國內汽車售後維修與配件供應的壟斷,因此只有修改完善這一規(guī)則,才能從根源上避免車企壟斷生産、銷售、定價、維修保養(yǎng)等幾乎所有價格環(huán)節(jié)。
然而蘇暉表示,儘管工商總局發(fā)佈了新規(guī),但車企對於經銷商仍是強勢的。“根據這項新政策,雖然經銷商以後可以不賣單一品牌汽車,但如果車企不向你提供産品也是白搭,這一措施是積極信號,但病根仍在。”蘇暉説。
然而,要想去除病根,面臨著多個部委間修訂法規(guī)的協調難題。北京中保研汽車技術研究院總工程師曹學軍在今年4月曾表示,目前《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和《反壟斷法》存在矛盾,前者只是一個法規(guī),而後者是法律,兩者從層次上看是不一樣的。反壟斷調查是促進修改《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一個好機會,在近期進行反壟斷調查和執(zhí)法後,相關部門應提出《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要遵循上位法的司法建議。
與此同時,從歐美的經驗看,汽車行業(yè)技術高度集中、安全要求極高的特點,也使得國內汽車經銷與售後市場,在理順法律法規(guī)關係當中面臨一定的困難。由於我國汽車産業(yè)本身仍處於高速發(fā)展時期,在其研發(fā)、採購、生産、銷售、維修等環(huán)節(jié),仍存在很多需要專業(yè)法規(guī)管理或規(guī)範的地方,設立一定的門檻不僅有其合理性,同時在歐美也是現實存在的。“辦法有非常不合理的一面,但也有其好的一面,關鍵是要同時符合反壟斷規(guī)則和中國汽車市場現狀。”一位參與反壟斷調查的專家表示,“此前中國汽車銷售與維修市場曾經亂象層出不窮,當時辦法出臺曾是一件好事,但現在則是要與時俱進。”
據了解,在歐盟國家,雖然有相當於反壟斷法的《歐盟競爭法》,但因汽車行業(yè)相關豁免條例的存在,汽車銷售業(yè)的一些“壟斷行為”可以免責;而美國也有《聯邦汽車經銷商特許法》,看似與反壟斷法有衝突,但其實質是限定一定技術和安全門檻的汽車銷售特別法。因此有專家提出,對汽車經銷和售後環(huán)節(jié)的反壟斷,要找到行業(yè)標準門檻性法規(guī)和反壟斷法之間的利益契合點,既不能讓車企壟斷中牟取暴利,也不能為了完全放開銷售與零部件供應,而出現降低品質標準損害消費者的行為。記者 楊毅沉 郭宇靖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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