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買的保健食品外包裝印有“聖草·極品”字樣,認為“極品”違反了廣告法,她向東城工商分局舉報要求查處,但對方未予立案。王女士遂起訴工商分局,一審敗訴。近日,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審開庭。
2014年7月,王女士購買到了一盒印有“聖草·極品”字樣的保健食品。半個月後,她將舉報信寄給東城工商分局,要求對生産商及銷售商進行查處。同年8月,工商分局答覆稱,不予立案。
王女士認為,“極品”屬於絕對化的廣告語,違反了廣告法的規(guī)定。工商部門應該行使職權,加以處理。
工商分局代理人表示,“聖草·極品”只是産品品名的一部分,並不屬於商業(yè)廣告語。
一審法院認為,東城工商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答覆,于法有據(jù),並無不當,判決王女士敗訴。王女士提出上訴,認為根據(jù)工商部門的相關文件,除了國家標準事項外都屬於廣告。
法庭上,雙方對於“極品”到底是廣告還是品名爭執(zhí)不下,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責任編輯: 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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