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冒名賣房並過戶 房主起訴撤銷購房者房産證
因為輕信他人可以幫忙把房子出租,家住昌平區(qū)的齊女士將自己的身份證、房産證等給了一名姓牛的男子,卻被對方將房子出賣,並將房産證過戶給了買房人劉女士。儘管牛某最終因詐騙罪被判刑,但齊女士為了要回本就屬於自己的房子,不得不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打了兩場行政訴訟官司。日前,昌平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住建委給買房人劉女士頒發(fā)的房産證。
2013年3月,家住昌平區(qū)的齊女士去銀行取錢時,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身份證與本人不符。齊女士趕緊讓派出所幫忙查清此事,不查不要緊,查出來的結果讓齊女士感到晴天霹靂。原來齊女士位於昌平區(qū)的一套房屋,已經被他人出售,並已完成過戶登記。自己的房子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到了他人名下,齊女士報了案。
很快,公安機關將牛某抓獲。原來此前,牛某曾租住在齊女士的這套房屋裏,並以希望將房屋轉租需要簽合同辦手續(xù)為由,拿到了齊女士的身份證、房産證等證件。隨後,牛某又偽造了齊女士的身份證件,並讓自己的姥姥冒充齊女士同買房人劉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以9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劉女士,並帶著姥姥和劉女士一同前往住建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隨後,劉女士又以房屋地址變更為由,向市住建委申請了新的房産證。
案發(fā)後,牛某因犯詐騙罪被昌平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但齊女士的房屋仍登記在劉女士的名下,為了要回本就屬於自己的房子,齊女士將為牛某和劉女士辦理過戶登記並核發(fā)房産證的市住建委起訴至法院。
此前,兩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市住建委2012年10月為劉女士頒發(fā)房産證的行為違法。在拿到終審判決書後,齊女士再次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市住建委為劉女士頒發(fā)的房産證。
■庭審證言
買房人:喊冤稱難分辨真假
庭審時,市住建委方面堅持認為,自己為劉女士頒發(fā)房産證的行為符合法定程式,應予維持。而當?shù)弥约夯?0萬元購買的房子可能就此竹籃打水一場空後,劉女士也深感委屈。劉女士告訴法官,自己買房時並沒有能力分辨牛某及其姥姥的真是身份,“就連派出所都沒看出來他是騙子,還給他姥姥辦了臨時身份證,我一個普通老百姓更不可能知道了。”因此,劉女士認為自己屬於善意取得,因此應當受到保護,不應被追繳。
房主:此房不屬於善意所得
隨後的庭審中,買房人劉女士的行為是否屬於“善意取得”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齊女士一方認為,此前生效的行政判決中已經確認劉女士不屬於善意取得。市住建委方面則認為,其是按照法律程式作出的變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而劉女士則認為,其與牛某此前並不相識,更不知其有詐騙意圖,自己甚至也是在看了電視臺的節(jié)目後才知道牛某詐騙一事。而雙方辦理過戶手續(xù)時,牛某拿的所有證件都是原件,因此自己完全有理由相信是同真房主辦理的過戶,且自己已經為買房支付了合理的價格,房屋也已過戶,因此屬於善意取得。
法院:撤銷所頒發(fā)房産證
昌平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劉女士向市住建委申請房屋地址變更登記,並提交了申請變更登記的所需材料,市住建委受理後,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房屋變更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核發(fā)被訴的房産證並無不當。
但根據(jù)此前的生效判決可認定,該房屋所有權變更並非原房主齊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房屋轉移登記的事實基礎並不存在。經合議認為,劉女士不符合我國物權法上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當庭做出判決,撤銷了被告市住建委頒發(fā)的《房屋所有權證》。
晨報記者 何欣
[責任編輯: 宿靜]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wǎng)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