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天津9月16日電 (記者朱虹)記者今天獲悉:天士力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中醫(yī)科學院首席研究員李連達侵犯名譽權一案,經(jīng)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兩審法院審理,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李連達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這起涉及上市公司與工程院院士的名譽侵權之爭歷經(jīng)5年終於塵埃落定。
據(jù)悉,該案源於2009年初,媒體對時任浙江大學藥學院院長的李連達及其課題組學術醜聞的揭露(《院士課題組多篇論文涉學術造假被國際期刊撤銷》,2009年2月3日)。據(jù)報道,李連達和課題組其他成員聯(lián)合署名、並在國際期刊發(fā)表的多達12篇學術論文嚴重造假,李連達及實驗室主任吳理茂隨後被浙江大學解聘,第一作者賀海波被取消副教授職稱後開除。
其後,李連達在接受採訪時把矛頭轉向天士力復方丹參滴丸,表示天士力公司根本就沒有對復方丹參滴丸做長期的毒性研究,導致天士力股票急驟下跌乃至被迫停牌等一系列連鎖反應。
為此,天士力先後於2011年和2013年將李連達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2013年12月天津一中院判決天士力勝訴,李連達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9月天津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天津兩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均認定:李連達針對天士力公司及其産品復方丹參滴丸發(fā)表的不實言論,已構成對天士力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李連達除停止侵權外,必須在全國範圍發(fā)行的報紙上刊登道歉聲明,並賠償天士力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
據(jù)了解,李連達並沒有對復方丹參滴丸進行臨床試驗,不存在李連達所稱“他做藥理實驗證明復方丹參滴丸不良反應發(fā)生率高”的事實。因此,李連達發(fā)表的涉及復方丹參滴丸不良反應發(fā)生率的言論缺乏客觀性;天津藥物研究院等機構對復方丹參滴丸所做的長期毒性試驗的證據(jù)表明,李連達稱復方丹參滴丸未做長期毒性試驗的言論與事實相悖。
天士力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劉俊峰説:“李連達院士在沒有事實依據(jù)的情況下?lián)p人利己,不斷地惡意貶損天士力公司和主要産品復方丹參滴丸的聲譽,嚴重侵犯了企業(yè)的名譽權。”
[責任編輯: 宿靜]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wǎng)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