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淩越、劉珊,通訊員王維、陳曉紅報道:11日,為了“怕上火喝加多寶”這句廣告詞,加多寶和王老吉繼續(xù)在廣州市中院的法庭上交鋒。
王老吉認為,量身訂做的“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經過長達10年的宣傳,已經是家喻戶曉,“怕上火”與王老吉已形成了特定的聯(lián)繫。而加多寶用相同表達方式的廣告語“怕上火喝加多寶”,以及加多寶的“改名”宣傳以及沿用王老吉原來的紅罐等一系列不正當競爭手段,更加使得消費者産生誤認與混淆,對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王老吉商標造成了直接的損害,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為此,王老吉請求判令加多寶停止使用相關廣告語、包裝和宣傳品,公開道歉,並與第二被告廣東樂潤百貨有限公司,共同連帶賠償人民幣500萬元。
而加多寶一方則辯稱,涉案“怕上火喝×××”廣告語是由廣東加多寶公司獨立委託創(chuàng)設並使用,廣藥集團從未參與創(chuàng)設及使用,除廣東加多寶公司及加多寶各公司外沒有其他任何主體使用該廣告語。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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