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底,山西汾酒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三位董事會成員同時離職的新聞震驚了整個白酒業(yè)。對此,山西汾酒控股股東汾酒集團給出的理由是:為應對證監(jiān)會關於優(yōu)化有關法人治理結構相對獨立的整改要求,解決上市公司與集團公司人員交叉。
不過,多位律師認為這種説法並不成立:一般來説,董事作為資方代表是可以(在集團和上市公司)兼任的,這在各行業(yè)都很普遍。
董事長等三人同時離職
12月27日,山西汾酒發(fā)佈公告稱,為進一步保證上市公司人員獨立性,根據(jù)工作需要,李秋喜提請辭去公司董事長及董事職務,同時辭去公司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委員會委員職務;王敬民提請辭去副董事長及董事職務,同時辭去公司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委員、提名委員會委員職務。同時,公司獨立董事沈沛龍辭職。
經山西汾酒董事會審議通過,副董事長譚忠豹被選舉為董事長,董事和總經理韓建書被選舉為副董事長,李明強、劉衛(wèi)華為公司董事候選人,杜文廣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面對山西汾酒此次人事變動,外界猜測紛紛。汾酒集團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上表示,此次人事變動是為了進一步明晰集團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山西汾酒的行銷能力。
汾酒集團表示,2013年12月,證監(jiān)會對山西汾酒進行例行檢查時,提出有關法人治理結構相對獨立的整改要求。據(jù)此,應李秋喜多次請求,經山西省國資委批準,決定李秋喜辭去下屬山西汾酒的董事長職務,集團黨委書記王敬民也同時辭去山西汾酒副董事長職務。此次人事調整有利於充分發(fā)揮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權責清晰、各司其職的作用。辭去山西汾酒董事長、副董事長職務後,有利於二人集中精力分別履行汾酒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一職,推動汾酒集團戰(zhàn)略新思維和集團管控模式的落實。
業(yè)內:辭職理由不合理
“明晰集團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山西汾酒對於董事會成員離職的解釋引發(fā)了業(yè)內不小的爭議。
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證券部主任王智斌表示,所謂集團與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獨立,通俗講就是避免“一個班子兩張皮”,要求集團公司與上市公司擁有獨立的財務、商業(yè)模式、核心員工等。然而董事作為資方代表,一般可以兼任,所以李秋喜兼任集團公司與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從法律上來講不存在問題。相反,譚忠豹為汾酒集團總經理,現(xiàn)接任山西汾酒董事長更加不合適。核心人員的獨立性主要是針對勞動雇傭關係的員工,汾酒集團總經理便屬於此類。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張遠忠也表達了類似看法,“所謂的集團公司與上市公司獨立,指的是(法人)人格獨立,也就是資産與法律責任的獨立。在實際運作中,人員交叉是比較普遍的,其中身兼集團與上市公司董事長職務,從法律角度講沒有問題,董事是可以兼任的。”
長城證券並購部總經理尹中余認為,對於山西汾酒李秋喜的離職,如果從法人治理的獨立性來講是不合適的,這個離職理由不成立。在實際運作中,一人身兼數(shù)個董事的情況是比較普遍的,各行各業(yè)都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上市公司身兼集團公司與上市公司董事長的情況確實比較普遍。以袁仁國為例,他既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也是貴州茅臺 (600519,收盤價186.84元)的董事長。此外,中國遠洋(601919,收盤價7.25元)董事長馬澤華同時也是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董事長。
北京否極泰投資諮詢中心CEO董寶珍也表達了自己的不解:證監(jiān)會的整改要求早于2013年12月就已存在,為何山西汾酒要現(xiàn)在執(zhí)行?李秋喜在歲末年關這個業(yè)績考察關口離職,是否與山西汾酒業(yè)績不佳有關?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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