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首部旅遊法以150票贊成、5票棄權,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將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規(guī)定,今後景區(qū)提高門票價格應提前六個月公佈,而且門票是否該漲還須舉行聽證會論證。
立法三十年磨一劍
昨日通過的首部旅遊法,也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共十章,包括總則、旅遊者、旅遊經營、旅遊規(guī)則和促進等,共一百一十二條。
昨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旅遊法新聞發(fā)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用“三十年磨一劍”,描述旅遊法的立法過程。
他表示,1982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就著手起草旅遊法。1988年,旅遊法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由於我國旅遊業(yè)剛剛發(fā)展起來,各個方面對旅遊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旅遊立法一直沒有提上正式議程,“我們起個大早,趕個大晚”。
禁低價攬客安排購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超英錶示,這部法律的聚焦點是權益保護,最大的亮點是規(guī)範“零負團費”和景區(qū)門票。
旅遊法規(guī)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的門票以及景區(qū)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旅遊法還規(guī)定,景區(qū)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
針對屢禁不絕的“零負團費”旅遊,旅遊法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遊法規(guī)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同時規(guī)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fā)改委回應“鳳凰漲價”
稱景觀歸全民,不該以有錢沒錢來劃線
昨日的發(fā)佈會上,國家發(fā)改委社會發(fā)展司司長王威回應鳳凰古城漲價時表示,自然文化、珍貴遺産,一個是大自然的傑作,一個是祖先的遺作,應該是全體中國人民,甚至是全世界人民都應該享受的,不應該以有錢沒錢來劃線,希望大家都能領略、都能感受這種傑作,將來一定會逐步地降價或者低票制。
王威表示,中國處在一個發(fā)展階段,國家要幹的事情比較多,遺産保護也有很多事情要辦,各地可能對價格也都在進行探索和管理。但是,探索和管理應該有一些原則:公平、公正,利益相關方要充分研究、論證,最終實現一個方方面面都能接受的局面。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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