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違法已是醜聞,再加上人大常委會委員對刑拘請求“不予許可”,致警方正常執(zhí)法失據(jù),這樣的法律漏洞不獨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反思,立法同樣應做修正。
今年8月12日,在上海經(jīng)商的張裕明因醉駕被松江公安分局立案偵查。因張係福建省周寧縣人大代表,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向福建省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fā)函,提請批準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張裕明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但出人意料的是,雖然周寧縣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也認為張裕明確實涉嫌危險駕駛罪,但在主任會議的表決中,卻因贊成票未過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半數(shù),未獲通過。
明明涉嫌危險駕駛罪,嫌疑人自己對此都“供認不諱”,卻因一個縣級人大常委會以投票的方式不予許可,警方就無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這樣的執(zhí)法尷尬讓很多網(wǎng)民直呼“看不懂”!
但在程式上,松江警方和周寧縣人大常委會都沒有錯。根據(j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jīng)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jīng)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xiàn)行犯被拘留,執(zhí)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人大代表所享有的這種特殊的身份保障,本是人大代表正常履職的前提。但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旨在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行為民代言的職責而招致地方政府的報復,這種身份保障以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為必備要件。人大代表在履行其代表職責之外,則不應享受未經(jīng)許可不得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護身符”。
法律賦予人大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許可公安司法機關對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主要的意圖在於審查這一強制措施是否與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職務相關。如果有關,則以“不許可”的方式來保障人大代表免受報復的權利。如果無關,則應以明示的“許可”來支援公安司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代表進行查處。
但在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的決議中,我們沒有看到不予許可的任何理由。在票決的結果中,除8張贊成票之外,還有1張反對票和8張棄權票。反對者因何反對,有何法律依據(jù),不得而知;棄權者對自己的投票權所作的棄權更是輕率。不願對人大常委會議案進行投票的人大常委會委員,又如何為民意代言?人大代表違法(醉駕)已是醜聞,再加上人大常委會委員對刑拘請求“不予許可”,致警方正常執(zhí)法失據(jù),這樣的法律漏洞不獨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反思,立法同樣應做修正。否則,將會有更多無視法律的人會想盡辦法去撈取一張人大代表的“保護傘”,為自己將來免遭逮捕和追訴做好準備。
立法修正的方向,當然不是要取消人大代表的履職特權,而是要通過完善程式,確保人大代表的履職特權能真正保護代表在履職過程中的合法權益。評論員王雲(yún)帆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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