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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婚房時要了解産權歸屬的法律

      2013-06-25 09:41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fā) 列印

        受《婚姻法》解釋(三)和限購房“新政”影響,購置婚房出現(xiàn)了産權歸屬方面的新情況:父母出資參與子女購房,婚前、婚後不一樣;以夫妻關係或戀人關係去購房不一樣;登記在誰名下,産權歸屬也不一樣。為結婚購房或結婚後購房的年輕人,應對房屋的産權歸屬的法律規(guī)定有所了解。

        登記在一方名下並非就是一方房産

        【案例】

        大學畢業(yè)後,王天成和家住北京的妻子阿娟共同攢下近50萬元,2013年4月初在通州五環(huán)附近購買了一套47平方米的二手房,總價100余萬元,其中王天成父母資助50萬元。因阿娟名下已有一套樓房,按北京限購“新政”,新房登記在王天成名下。裝修新房期間,阿娟在此房內與張先生約會出軌,被王天成父母發(fā)現(xiàn)後,二位年輕人協(xié)議離婚。分割房産時,阿娟提出均分,王天成認為,自己父母出資50萬元,該房又登記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産,更何況是因你的過錯導致離婚,拒絕均分。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但此處所指的出資應理解為父母全額出資。而本案是王天成父母出資一半,夫妻雙方共同出資一半。此種情形下,王天成父母出資的50萬元應視為對王天成的贈與;對夫妻共同出資的一半應視為共同財産,應平均分割。至於阿娟外遇之過錯,並非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法律過錯,不能成為王天成多分財産的理由。

        在房産證上加名不一定當然有利

        【案例】

        曉勇與于燕婚後購房時,雙方父母主動出資85萬元,其中曉勇父母出資55萬元。在辦理房屋登記手續(xù)時,因曉勇名下已經(jīng)有一套住戶,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將婚房登記在於燕名下。曉勇父母得知後説啥不同意,曉勇只好將自己名下的房屋過戶到父母名下,而後,辦理了新房加名手續(xù)。婚後不久,夫妻因出國發(fā)展問題發(fā)生糾紛導致離婚。在分割房産時,曉勇及父母要求按雙方父母出資額分割,于燕要求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法律會支援誰呢?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爭議房産登記在雙方名下,不但未標明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而且雙方父母均未有特別説明和約定。此種情形下,無論雙方父母出資多少,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小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若事先未約定按份共有,則均等分割。

        假如本案爭議房係登記在一方(無論哪一方)名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二款規(guī)定,情況大不一樣了,曉勇應享有自己父母的出資份額,而不是共同共有、均等分割。

        婚前合資購房不是署誰名就是誰的房産

        【案例】

        馬先生與田小姐確定戀愛關係後,決定購買一戶兩居室婚房。馬先生自己拿出積蓄10萬元,田小姐支付5萬元,馬先生的父母資助25萬元,餘款12萬元貸款解決。因馬先生沒有住房公積金,只好以田小姐名義用房屋公積金貸款,房産權證上落的是田小姐的名字。事後,雙方因佈置新房發(fā)生矛盾,最終導致分手。馬先生提出應將房子更名給自己,田小姐卻認為房子是自己的,沒有必要歸還。該房屋應如何處置?

        【分析】

        房屋産權登記一般係證明權利人的外部表現(xiàn)形態(tài),但不是唯一憑證,雙方當事人對權屬出現(xiàn)爭議時,應根據(jù)客觀真實情況來綜合確定。本案中,馬先生與田小姐確定戀愛關係後,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就屬於按份共有性質,雙方所佔份額多少應按照各自出資比例計算。其中,馬先生父母出資部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又因馬先生出資較多,該房屋歸馬先生所有為宜。田小姐出資部分及以田小姐名義貸款部分,應由馬先生予以返還,並按國家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存款利息標準予以補償。

        放棄購買權並不等於對所出資金無權

        【案例】

        馬平川和楊楠原本是一對戀人,二人與開發(fā)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馬平川當即支付了3萬元定金。事後,二人共同交納了28萬元預付款,其中,楊楠父母出資20萬元。剩餘30萬元房款貸款解決。可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時,因發(fā)現(xiàn)馬平川有不良信用記錄,大學時接受助學貸款未及時還款原因,無法申請貸款。為不影響買房,馬平川出具了一份“放棄房屋購買權”的書面聲明。同時,楊楠與開發(fā)商補充協(xié)議,將預購人一欄中只登記了楊楠名字。之後,楊楠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貸款,並按期償還。最近,二人因感情分裂結束同居生活。事後,楊楠將該房轉賣他人。馬平川要求分割售房款,楊楠卻説這房子是她一個人的,跟馬平川沒關係,只同意返還3萬元購房定金。

        【分析】

        儘管馬平川在購房過程中已經(jīng)明確放棄購買該房屋,並且購房合同之預購人登記在楊楠一人名下,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該房屋歸楊楠一人所有,房屋出售所獲得房款理所當然也歸楊楠個人所有。但是,馬平川有證據(jù)證明,3萬元定金是由他個人支付,28萬元預付款中有他與楊楠共同出資8萬元。這8萬元應認定為雙方合夥出資,楊楠應當將7萬元返還給馬平川。此外,馬平川還可對自己出資的7萬元,要求楊楠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上述案例告訴我們,要防止婚房爭議糾紛,關鍵是在出資購房時做好三件事兒:

        一是保留好出資證明,如資金來源何處、轉賬到何處等;二是無論房産登記在誰名下,最好在房産證共有性質一欄中標明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或者是個人所有;三是父母出資多少、給哪一方,可事先做出約定,免得事後無憑證、引爭議。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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