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昨天發(fā)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的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知假買假”不影響其主張權力;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食品藥品的生産、經營者制定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
“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維權
《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寫明: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援。也就是説,“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
但針對職業(yè)打假人,《規(guī)定》有所“保留”。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勇健表示,職業(yè)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制假售假行為起到制約、遏製作用,對於市場凈化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職業(yè)打假也可能産生一些道德風險或其他的一些市場秩序上的問題。“對此我們還在進一步研究,沒有最後的結論。”
“沒吃壞肚子”也可索賠十倍
針對食品領域的亂象,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了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從而加大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但是實踐中,有種觀點認為,適用懲罰性賠償須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即“沒吃壞肚子無權十倍索賠”。
對此,《規(guī)定》予以“批駁”:生産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shù)模ㄔ簯柚гR簿褪钦h,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商家對贈品品質安全也擔責
正品沒問題,但是贈品是假冒偽劣商品怎麼辦?
《規(guī)定》明確,商家也要為贈品的品質承擔安全責任。“食品、藥品生産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fā)生品質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援。”最高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指出,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品質安全,而且,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
不過,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故對於生産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規(guī)定》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xiàn)了品質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網路交易平臺應“先行賠付”
據(jù)中消協(xié)統(tǒng)計,2012年網路購物投訴20454件,佔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4%,去年上半年網路購物投訴18471件。
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定》要求: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産者或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lián)繫方式,消費者請求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
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法院也應支援。
如果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産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産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
“虛假代言人”將負連帶責任
近年來,利用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坑害消費者的情況較為普遍,不少商家為擴大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代言人做虛假廣告,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
針對這種不法行為,《規(guī)定》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佈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也應支援。
另外,針對“霸王條款”,《規(guī)定》也給予“重擊”:食品、藥品的生産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援。
本報記者 高健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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