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文匯報》
中新網(wǎng)3月18日電 據(jù)香港《文匯報》報道,貸款仲介公司常以“不成功、不收費”、“低息”等作廣告招徠。香港消委會去年接到有關私人貸款的投訴有92宗,總金額達918萬元(港幣,下同),最大宗的投訴金額達600萬元,有關投訴主要是銷售手法及收費爭拗。另外,消委會亦發(fā)現(xiàn)若將仲介公司收取的手續(xù)費或顧問費連同利息一同計算在內(nèi),有關貸款的實際年利率將大大提高,部分更可能高達60厘,已違反《放債人條例》所訂明的放債息率上限。
消委會宣傳及小區(qū)關係小組主席許敬文昨表示,去年共收到92宗有關私人貸款的投訴,較前年73宗上升26%;而投訴牽涉的總金額由2012年426萬元增至去年918萬元,升幅逾倍。然而,消委會在2011年至2013年收到關於私人貸款的投訴中,有46宗涉及不良營商手法,其中16宗涉及貸款仲介公司,佔約35%。
不借錢需付手續(xù)費20萬
許敬文解釋,近年貸款公司的營商手法備受關注,這類的貸款仲介公司主要吸引急需現(xiàn)金週轉(zhuǎn)或信貸記錄較差的消費者,令他們誤信仲介公司可助他們成功獲得貸款。其中一個個案有貸款仲介公司職員表示,可以替投訴人林先生向銀行商討借貸600萬元,更強調(diào)“不成 功、不收費”。林先生因此不虞有詐,遂簽署文件。
當該職員其後再致電林先生是否接受該筆貸款,他稱不接受,惟該職員指“成功”的定義是由其公司決定,而且已有財務機構批準林先生的借貸申請,故即使不接受貸款,亦需支付手續(xù)費20萬元。仲介公司其後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林先生申索,但最後撤銷申索。
許敬文稱,貸款仲介公司經(jīng)常以“不成功、不收費”作招徠,令消費者以為如果最終沒有完成交易,則不會被徵收任何費用。但有關公司往往對貸款相關的資料含糊其詞,收費和資訊透明度不高,亦沒有充分解釋“成功”的定義。
超放債息率上限屬違法
他續(xù)指,若將仲介公司收取的手續(xù)費或顧問費等一併計算在借貸成本內(nèi),有關貸款的實際年利率便會更高。有部分不法的放債人或因此利用貸款仲介公司,試圖收取高於《放債人條例》所訂明的放債息率上限,即為實際年利率60厘,屬於違法行為。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嫻亦表示,去年終審法院曾處理一宗上訴許可申請,案情指一名借款人透過一間貸款公司,獲一間持有放債人牌照的財務公司批核6000元的貸款,但因而被要求向該貸款仲介公司及一間擔保公司支付酬金和手續(xù)費,合共5300元,因此在該項貸款中最終實際只獲得700元。
她指,法庭裁定有關公司的涉案人士違反《放債人條例》第29(10)條罪名成立。終審法院的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應儘快杜絕該類無良剝削,以保障弱勢的借款人。
加強抽查杜絕不良銷售
消委會表示,貸款仲介公司一般會透過電話招攬生意,並向有意借貸的消費者聲稱可聯(lián)繫銀行或放債人,以增強借貸人信心,惟消費者無法得知該等聲稱的真確性。消委會續(xù)指,若貸款仲介公司與放債人之間合謀,而仲介公司有收取借款人任何費用,就已經(jīng)違反《放債人條例》。
消委會提醒有意借貸的消費者,要小心衡量是否需要光顧貸款仲介公司,以及衡量經(jīng)貸款仲介公司取得貸款所涉及的風險及利益,並須留意不同計劃的借貸實際年利率差距。同時,亦建議政府檢討現(xiàn)行的監(jiān)管是否足夠,例如加強抽查持牌財務公司與貸款公司有否共謀向借款人收取報酬等,以杜絕不良放債手法。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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