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改革三大任務之一的稅制改革隨著煤炭改為從價計徵正式拉開大幕,與煤炭改革同時,原油天然氣稅率提高、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全面清理。近日財稅兩部門連發(fā)四文,資源稅改革升級擴圍,扮演了稅制改革“排頭兵”角色。
根據(jù)財稅[2014]72號文,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徵。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至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上述幅度內,根據(jù)本地區(qū)清理收費基金、企業(yè)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
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作為財稅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於理順資源稅費關係,規(guī)範財稅秩序,堵住地方亂收費的口子;有利於完善資源産品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資源合理開採利用,加快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認為,資源稅改革之所以成為稅改排頭兵,一是因為從收入看,資源稅是個小稅種,在全國的稅收收入中比重較低,改革影響面相對較小;二是資源稅改革的方向已經較為明確地達成共識,難度較小。
“資源稅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是既定的改革方向,但這次有很多新亮點。一是各省自主確定具體稅率,給省級政府更大的稅率自主權。二是清費立稅力度很大。”張斌説。
張斌表示,這也凸顯了兩個大背景。一是構建地方稅體系:資源稅對資源的輸出省份、尤其是資源開采地而言是重要稅源,給省級政府決定稅率的權力,擴大地方政府對地方稅的管理許可權。二是清費立稅。當下,資源價格尤其是煤炭價格比較低,企業(yè)經營較困難,加上改革後會增加企業(yè)稅負,清費立稅更有必要。
伴隨著煤炭資源稅的改革,原油、天然氣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廈門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原油天然氣的政策調整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建立統(tǒng)一、透明的稅收機制。對於資源類産品而言,以後就只有資源稅一個稅種,可以避免亂收費問題,同時,對於投資者而言,稅收情況一目了然,更有利於決策。”
同時,國家決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統(tǒng)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jié)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續(xù)發(fā)展基金、原生礦産品生態(tài)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fā)展費。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要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將清理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中宇資訊分析師關大利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以山西為例,5000卡熱值原煤坑口價格300元/噸左右,需徵收6元到30元,相比目前焦煤每噸8元到20元,其他煤炭每噸0 .3元到5元,有不小提升。在當前煤炭市場環(huán)境疲軟,煤企虧損範圍擴大的情況下,如果清費工作不到位,無疑會增加煤企負擔。
財政部、稅務總局表示,將加快推進其他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並比照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清費原則,清理規(guī)範相關收費基金。同時,根據(jù)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tài)空間”的要求,結合相關資源特點、資源稅費性質,逐步將水流等自然資源納入資源稅徵收範圍。
在林伯強看來,未來資源稅改革逐步將水流等自然資源納入徵收範圍,首先是一個稅制確立的問題,這其實是比較容易的,改革最需要考慮的是稅率問題。“改革必然伴隨著利益博弈。地方政府很需要錢,稅負水準降低不太可能,但可以通過整合做到不增加。從長期來看,對各方面都還是有利的。”他説。
[責任編輯: 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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