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19日電 (記者徐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佈了2013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quán)的賠償標準,具體數(shù)額為每日182.35元。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統(tǒng)計局2013年5月17日公佈,2012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shù)額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資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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