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廳出臺方案,將有序推進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並軌運作,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結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長效機制。
“兩房”並軌統(tǒng)稱購置型保障房
方案指出,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並軌運作後統(tǒng)稱為購置型保障房。在原有政策的基礎上,各市區(qū)應根據住房保障工作實際情況,積極完善相關政策,確保並軌後已輪候保障對象的利益不受損害。
並軌後原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相關規(guī)劃目標和年度計劃指標,統(tǒng)一併入購置型保障房規(guī)劃目標和年度計劃指標。2014年以前立項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房源,且已確定購置對象的房源,可按照原有政策管理;對未確定購置對象的在建項目亦可按並軌後政策執(zhí)行。
一戶住房困難家庭限購一套購置型保障房
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且無房的大學生以及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可在當地購買購置型保障房,且只能購買一套。優(yōu)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原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具體收入及購買對象條件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各市區(qū)應建立起並軌後購置型保障房統(tǒng)一的申請受理機制。原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對象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及相關要求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優(yōu)先保障,做到應保盡保。
售價參考同地段同品質商品房價格的90%
購置型保障房項目在土地出讓前,應明確住房套型建築面積、銷售價格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前提條件載入招拍掛交易文件,並在土地成交後將其納入出讓合同。套型建築面積以中小套型為主,保障對象可根據家庭人數和經濟承受能力自主選擇,銷售基準價格,原則上按照同地段、同品質商品房價格的90%左右確定,具體由各市區(qū)政府(管委會)確定。
實施共有産權 個人購買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購置型保障房的産權中,個人産權為基準價中的個人出資部分,政府産權為土地出讓時的前置條件所包含的土地收益及相關稅費減免部分。各級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作為管理人,持有政府産權份額部分,共有産權份額應在權屬登記時明確。共有産權住房體現(xiàn)面積越大政府資助越少、面積越小政府資助越多的原則,具體比例各市區(qū)可根據實際確定。
對新建購置型保障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電力、燃氣、通訊等商業(yè)收費也要適當進行優(yōu)惠。購買共有産權住房的保障對象,可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鼓勵企業(yè)和民間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託代建等方式參與共有産權住房建設和運營。
鼓勵企事業(yè)單位等自建購置型保障房
鼓勵企事業(yè)單位和相關機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規(guī)劃要求的前提下,將自有用地用於購置型保障房的建設。各地也可將尚未進入銷售環(huán)節(jié)的房地産開發(fā)項目轉化為購置型保障房建設項目。
嚴格轉讓管理 違法違規(guī)騙購行為將嚴查
購置型保障房原則上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首先由政府優(yōu)先回購,5年後方可自由轉讓,轉讓的收入,應當按照産權比例進行分配。政府要將轉讓的收入連同增值部分,全部用於保障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凡將購置型保障房轉讓的保障對象,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對通過隱瞞家庭住房狀況、偽造相關證明等方式,弄虛作假,騙購購置型保障房的家庭或個人,一經查實,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與其解除購房合同,收回所購房屋,取消保障資格。對在購置型保障房共有産權管理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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