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5年 第14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fā)佈2005年第24號公告,決定終止對原産于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以下簡稱臺灣地區(qū))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的反傾銷調查,現(xiàn)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4月29日起,對於原産于臺灣地區(qū)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稅則號列: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海關停止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海關總署2004年第30號公告停止執(zhí)行。
二、此前已經按照海關總署2004年第30號公告徵收的反傾銷保證金,有關進口經營者可以在本公告發(fā)佈之日起6個月內向徵收地海關申請退還。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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