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訊(記者 黃曉宇)市民賈女士在書店買了一本書,在翻看時發(fā)現書上印有的動物沒標注性別,為此她以産品責任糾紛為由,將該書的出版社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此案,判決駁回賈女士的訴求。
原告賈女士訴稱,她于2016年4月22日從書店購買《自然與科學啟蒙》一書,回家後發(fā)現該書第30頁所示動物均未標明性別。賈女士認為,早在2012年3月國家動物博物館就曾明確高等動物包括鳥類都是有性別的,而該書的出版社將有性別的高等動物説成是無性別的高等動物,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圖書品質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規(guī)範,故她要求出版社就圖書中不真實的內容公開更正並消除影響。
“我國現行的法律裏,也沒規(guī)定動物配圖必須要標注動物性別。”庭審中,被告出版社辯稱,圖書配圖標注的是動物的通用名稱,所標注名稱也是正確的,因此不同意賈女士所提的訴請。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賈女士所購買圖書是面向學齡前兒童的讀物,其中相關內容是引導幼兒認識各種動物以及它們的生活環(huán)境,並非是針對動物性別的認知,所以並無必要對動物的性別予以特別明確。法院還認為,就一般公眾理解,沒有標注動物性別不能得出否認高級動物具有性別區(qū)分的判斷,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賈女士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楊永青]